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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有关 Sheikh Saoud Mohamed Al Thani 的遗产事宜—BVIHCVAP 2021/0001

离岸信托和遗产诉讼最新动态系列 — 第二部分

本系列的第一部分概述了开曼法院对受托人在信托背景下申请“事先批准”“重大决定”的考虑因素。本文作为该系列的第二部分,分析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在 2021 年作出的判决,该判决涉及既判力原则和有关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的外国口头遗嘱等事宜。

随着信托和家庭遗产纠纷案件的范围不断扩大、且日趨复杂,法院需要进行更详细地按具体情况斟酌控辩双方提出的论据。本系列案件表明,虽然法院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并不一定会自动行使其权力和酌情权以批予济助。

有关 Sheikh Saoud Mohamed Al Thani 的遗产事宜 — BVIHCVAP 2021/0001

本案例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上诉法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上诉人就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关于对外国口头遗嘱有效性的判决结果提出质疑。案件中的死者是卡塔尔国民,去世时居于卡塔尔,曾到卡塔尔沙里亚法院接受法官审讯,根据卡塔尔法律拟定并记录了他的口头遗嘱。

申索人是死者的姐姐、侄女和一名“前得力助手”,他们是死者遗嘱的受益人。被告则是死者的遗孀、女儿和长子,他们向卡塔尔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遗嘱已被死者撤销,是无效且不可执行的。整个诉讼流程经历了三次上诉。最终,卡塔尔法院确认,死者的口头遗嘱是有效和可执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案件中的申索人随后入稟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要求撤销被告获得的英属维尔京群岛遗产管理书,并要求获得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口头遗嘱认证。

在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时,作为初步爭論點,申索人要求法院确定被告是否因卡塔尔判定口头遗嘱有效而被禁主张口头遗嘱无效或不可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经认定,英属维尔京群岛案件中的被告被禁提出上述主张,并正式承认外国遗嘱有效。英属维尔京群岛诉讼中的被告不服上诉。法院需要裁定的主要问题是:

  • 被告是否被禁主张该遗嘱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无效且不可执行,此并无在卡塔尔上诉法院提出;
  •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245条是否规定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注册股份为不动产。

判决结果

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作出以下判决:

  • 作为一般原则,当事方不得在后续法律程序中,就具合法管辖权的法院在相同当事方或其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先前诉讼中已经裁决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即为“既判力原则”的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获得与先前审理程序中所涉某一争点的正确裁定有关的进一步材料,而这些材料原本是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在这些程序中援引的,则无论该争点是否经过具体提出或裁定,都不受制于既判禁止反言的原则。然而,这一例外情况并不适用于本案。英属维尔京群岛案件的被告在卡塔尔的诉讼过程中,已得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的存在,这些股份构成了死者遗产的一部分。
  •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并无对外国遗嘱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作出规定,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必须寻求普通法原则作为指引。根据这些原则,如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资产的外国居籍人士死亡,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将决定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的继承和管理,而外国居籍地的法律将决定英属维尔京群岛动产的继承和管理。
  •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注册股份是动产,其继承及分配必须根据已故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法律进行。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 245 条,就厘定与所有权和管辖权有关的事项而言,股份所有权的所在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但该条规定不延伸至继承等其他事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股份是动产的裁定也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 33 条的规定,即公司的股份是个人财产。因此,如何处置构成死者遗产一部分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应按死者居籍地(卡塔尔)法律处理。
  • 本案重点

    随着家庭遗产日渐复杂,该判决为跨境遗产纠纷中可能采用的论据类型提供了有用指引,并有效地概括了与遗产争议事项相关的国际私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此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判决确认,如果死者居籍地法院已经对其遗产作出裁决,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将受制于该裁决结果。

    点击此处阅读本系列的第一部分。

     


    Robert Lindley
    合伙人 Partner, Head of Cayman & BVI Private Client & Trust

    开曼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1 345 814 7360


    林宛萱 Anna Lin
    董事 , 新加坡争议解决及重组部主管 Director, Singapore Head of Litigation and Restructuring

    新加坡   +65 6603 0715
    移动电话  +65 9647 5208, +852 6469 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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