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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旗下拥有多家附属实体,主要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从事奢侈品及汽车的分销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虽然公司偿债能力正常,但公司的最大股东施先生(下称“施先生”)认为公司业绩不佳。因此,施先生(连同其他一致行动方)寻求并获得了公司过半数控股权以替换原董事(下称“原董事”)。施先生被指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控制权益(下称“股东指控”)。原董事基于股东指控试图阻止施先生行使其股东权利。然而,所有股东指控都是在施先生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下称“股东特别大会”)以罢免并替换原董事之后所提出。2024年4月12日,陈静芬法官同意为施先生颁发禁令,禁止原董事个人干预股东投票等行为(下称“香港禁令”)。
颁布香港禁令三天后,公司的原董事在百慕大提出呈请。呈请书于2024年4月15日提交,并于同日获授委任令。公司的新董事会对呈请及委任令提出异议。
新董事会提出的法律论点主要如下:呈请书未经股东大会正式授权,应属无效,因为原董事无权在未通过特别决议的情况下提起呈请。此外,原董事以不当目的提起呈请及委任令,意在阻止施先生行使替换董事会的权利,构成权力滥用。考虑到原董事本已遭禁止干涉施先生于特别股东大会进行投票,是次诉讼程序应定性为滥用法律程序。此外,呈请书也存有缺陷,当中未有充分说明清盘令所依据的事实,只是含糊地引用了誓章作证。原董事也未有在单方面的聆讯提供全面、公平的披露,明明有关披露对此类呈请至关重要。最后,原董事声称委任联席临时清盘人存在迫切性也遭到质疑,有证据显示,相关准备工作早在所谓紧急的聆讯之前便已开始,并无立即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以上论点应共同驳回呈请并撤销委任令。
法院接受了康德明代表新董事会提出的法律论点,批准驳回呈请、撤销委任令并解除联席临时清盘人的职务。随后,2024年8月9日,法院进一步发布命令以处理与案件相关的讼费及后续的法律程序。
是次诉讼程序凸显了百慕大法院在尊重香港诉讼及认可香港禁令方面的重要性。法院的决定强调了维护股东权利的承诺,表明维护企业管治标准并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得到公平对待时,司法机构的角色举足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