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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反洗钱及制裁合规计划新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须知

2026 年 9 月 18 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开曼金管局”)两项新规将会生效,分别为《防范及侦测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有效合规计划规则(Rule on Effective Compliance Programm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t Financing and Proliferation Financing)》(“反洗钱合规规则”)及《金融制裁及定向金融制裁合规规则(Rule on Compliance with Financial Sanctions and 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制裁合规规则”)。

两项规则均适用于受开曼金管局监管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即从事相关金融业务(Relevant Financial Business)的机构或人士,包括互惠基金、私募基金以及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c)》(“SIBA”)登记的人员。上述规则旨在将《反洗钱规例(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反洗钱规例”)无约束力的指引(non-binding Guidance Notes)(“指引”)的特定章节转为约束性规则。因此,两项规则皆可强制执行,任何违反行为均可能招致执法行动。反洗钱规例与指引将继续有效,与新规同时适用。

反洗钱合规规则

反洗钱合规规则要求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合规计划包含五个核心组成部分:(i) 指定一名反洗钱合规主任,负责实施与监督;(ii) 书面政策与程序;(iii) 以风险为本方法评估和降低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风险的风险管理框架;(iv) 持续合规培训计划与方案;以及 (v) 通过独立审计持续作有效性评估。此外,该规则亦对客户尽职调查、纪录保存和外包义务有所规定。下文将探讨有关要素。

反洗钱合规主任合适资格

反洗钱合规主任必须客观履行合规职责,独立于业务及运营职能;在无法实现完全分离的情况下,必须确保有效管理利益冲突。反洗钱合规主任必须具备与金融服务供应商业务领域相关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以及制裁规避风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新兴议题、趋势和类型。反洗钱合规主任必须至少每年向管治机构报告一次。

鉴于上述广泛要求,委聘外部反洗钱合规主任可让实体受惠。外部反洗钱合规主任在架构上独立于业务职能,且具备与时俱进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规避制裁风险领域方面的专家知识。

实体及潜在反洗钱人员也应警惕开曼群岛各类监管违规行为的适用行政罚款和处罚。相关处分可能从严,包括反洗钱人员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而承担的潜在个人责任。

风险为本原则

金融服务供应商必须识别、评估、管理和降低与其性质、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状况相称的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风险。风险评估必须考量开曼群岛国家风险评估(National Risk Assessment),并在发生重大触发事件(包括新产品推出、拓展至更高风险的司法管辖区、合并重组以及经济或地缘政治变化)时更新,不得延误。对于高风险关系,必须实施强化尽职调查;如有嫌疑,简化尽职调查绝不合适。

值得注意的是,经评估风险等级还会带动合规计划的其他核心要素。反洗钱合规规则规定,独立审计的频率必须匹配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规模、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均由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厘定。因此,稳健且更新的风险评估机制不仅对开展相称的尽职调查甚为重要,也对厘定适当审计周期至为关键。

客户尽职调查(CDD)、纪录保存和外包

金融服务供应商必须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或少数情况下,在建立业务关系后不久)对客户及实益拥有人进行验证,并确保所有客户均受持续监控。若在客户尽职调查完成前已建立业务关系,则在验证完成前必须实施更高强度的监控与审查。金融服务供应商必须落实控制措施,防止开设或维持匿名或虚假账户。交易记录与客户尽职调查纪录必须在业务关系结束或单次交易日期后至少保存五年。

外包合规职能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必须评估相关风险(包括国家风险)、对服务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外包协议记录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将任何重大外包合规职能通知开曼金管局。若无法有效识别、管理或降低外包风险,金融服务供应商不得订立或继续相关安排。不论外包与否,最终责任仍由金融服务供应商承担。

独立审计及向开曼金管局备案

合规计划审计频率须与相关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规模、复杂性、架构、业务性质及风险状况相称。审计者必须由适格人员执行。有关适格人员须独立并区隔于参与设计、实施或操作受审计政策、程序、系统及控制措施的人士,同时不得存在任何可能损害判断的利益冲突。

内部审计不得连续超过两个审计周期进行,此后必须进行外部审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开曼金管局提交备案。收到开曼金管局要求后,金融服务供应商必须向开曼金管局提供证明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文件(包括厘定其独立性的依据)。审计所发现缺陷必须于合适期限内以有效整改措施处理。

开曼金管局已确认,依赖服务供应商的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服务供应商,可以在服务供应商层面满足独立审计要求,前提是该审计范围已充分覆盖代表该金融服务供应商履行的合规职能。纵使有此安排,金融服务供应商仍对其合规计划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培训

金融服务供应商必须建立书面培训方案和前瞻性的培训方案。培训必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若金融服务供应商的风险状况需要或适用法律变更,应提高培训频率。培训方案必须说明培训对象、主题、材料、培训方式及频率。培训对象必须涵盖前线员工、参与客户交易人员、处理现金、资金或虚拟货币人员,以及合规人员、高级管理层、资讯科技人员及内部审计人员。

可疑活动报告

如有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方面怀疑,应立即向洗钱报告主任(MLRO)或副洗钱报告主任(DMLRO)汇报,且严禁作出任何泄密提示(tipping-off)行为。

制裁合规规则

制裁合规规则要求将制裁合规融入各金融服务供应商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计划。

核心义务包括:

  1. 筛查与重新筛查 — 所有申请人、客户、实益拥有人、服务供应商及关连人士必须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聘用时(视情况而定)之时以及持续进行筛查;交易必须在执行前进行筛查。每当制裁名单更新时,无论先前的尽职调查分类如何,均必须对现有客户进行重新筛查,不得延误。规则指出,不得延误在理想情况下意味着在受制裁指定对象公布后的数小时内。简化尽职调查不豁免筛查义务。适用的制裁名单包括英国外交、联邦和发展办公室发布的英国制裁名单,以及适用于开曼群岛的任何其他制裁名单。
  2. 地缘风险 — 若某一司法管辖区受到与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相关的英国、联合国或美国制裁(包括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指定对象),则该客户的地缘风险等级不得评为“低”。
  3. 资产冻结与解冻 — 如确认命中制裁名单(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为受制裁指定对象),则必须冻结该人拥有、持有或控制的资金及经济资源,并须向财务汇报局(Financial Reporting Authority)填报合规报告表格,不得延误。同时,受监管人士必须根据财务汇报局的指引,维持有关指定解除时解冻资产的政策与控制措施。
  4. 持续监控与纪录保存 — 受监管人士必须维持相关系统,对业务关系和单次交易实施持续监控,以预防、打击和报告恐怖主义分子资助及扩散融资。用于评估个人或实体是否指定人员的内部纪录必须妥善保存并更新。
  5. 误命中(False Positives)处理与培训 — 在将潜在匹配项转为确认前,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核实。关于识别被定向金融制裁的个人及实体以及处理冻结资金的培训必须定期进行。

执法

不遵守制裁合规规则或反洗钱合规规则可能招致行政罚款、指令、附加许可或登记条件、公开声明,以及(在严重情况下)监管地位撤销。上述规则具备法律效力,其效力优先于开曼金管局此前发布的任何指引、政策声明或解释资料。然而,若抵触《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反洗钱规例、《恐怖主义法(Terrorism Act)》、《扩散融资禁止法(Proliferation Financing (Prohibition) Act)》或《实益拥有权透明度法(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者,则以相关立法为准。开曼金管局已进一步确认,在实施行政罚款时将行使酌情权,避免重复处罚,从而防止金融服务供应商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面对《反洗钱规例》和上述规则一罪两审的情况。

下一步建议

金融服务供应商(包括基金及 SIBA 登记人)适宜尽早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之前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包括:

  1. 就两项规则对照现有政策进行合规差距分析;
  2. 加强制裁筛查及持续监控系统;
  3. 确认治理结构(包括反洗钱合规主任、洗钱报告主任及副洗钱报告主任的任命)符合新要求;
  4. 更新风险评估;
  5. 确保外包安排已作书面纪录并通报开曼金管局;
  6. 拟备书面培训方案并排定培训日程;以及
  7. 规划独立审计工作,注意申报义务以及内部审计的两个周期上限。

本所正协助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金融机构客户开展合规差距分析、定制化合规评估、公司治理文件完善、独立审计准备、风险评估、反洗钱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等工作,以协助客户满足开曼金管局新规要求。

如欲了解本所的反洗钱服务详情,请阅读服务简介或联系 CaymanAMLServices@con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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