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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虑 (a) 呈请人有否诉讼资格推进清盘呈请;(b) 呈请人是否潜在债权人;及 (c) 呈请人有否获授权推进清盘呈请。
法院判定,呈请人并无诉讼资格或授权推进有关清盘程序,故驳回清盘呈请。
开曼群岛法院就驳回清盘呈请作下述裁断及要点:
最近,Kawaley 法官于有关 Atom Holdings 的事宜 FSD 54 of 2023 (IKJ)(2023 年 5 月 18 日)的判决(“Atom Holdings 判决”)中,考虑到债权人提出清盘的条件。
该案件中,呈请人均为 Atom Holdings 的散户投资者,与公司本身并无直接合约关系。公司仅透过全球附属公司网络经营业务。呈请人依据其身为潜在债权人的诉讼资格(获法院接纳),法院判定开曼群岛法律清楚确立非合约申索(如欺诈的损害赔偿申索)可视为公司法第 139(1)3 条项下的充分证明。法院指出“……确实……对于合资格潜在申索的须满足门槛之结论,其并无任何应对潜在债权人诉讼资格的法律依据直接支持”4 ,而所作决定为“……原则性事宜”。5 有如计划债权人案件而言,我们认为涉及欺诈的事宜亦应基于事实而定,与祥生判决中债券持有人的法律立场相同。
此原则限制持有定着票据实益权益的投资者就该等票据发行人违反合约直接提出申索(除非合约明确规定除外)。
于 Secure Capital SA 诉 Credit Suisse AG [2017] EWCA Civ 1486,上诉法院考虑于不记名方式发行及透过 Clearstream 持有的票据具有权益之投资者可否就误导性陈述条文的声称提出指控,并针对票据发行人就合约违反直接提出申索。
Secure Capital 的申索详情指出“……Credit Suisse 违反票据明示条款,未有确保其披露重大事实。因此,Secure Capital 有权获得损害赔偿……”6
上诉法院判定,如案中问题关乎于合约的问题,则仅持票人具有针对发行人直接强制执行合约的权利。法院指出,如广泛文献所支持,定着证券旨在防止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有直接关连。鉴于共同存托人不会代表投资者展开诉讼,定着证券使投资者不得就合约追讨发行人,惟本金付款违约者除外。
Business Mortgage Finance 6 Plc 诉 Greencoat Investment Limited 及其他人 [2019] EWHC 2128 (Ch) 的法律争议为,可否在被告声称具备作为票据持有人的诉讼资格的情况下,颁布禁令限制被告干涉证券化架构。法官指出(不具约束力),“就文据持有人的定义而言,票据中“实益权益持有人”仅指清算系统纪录中以自身名义持有票据的人士(即 Clearstream 及 Euroclear 账户持有人)。”7
上述有关透过清算系统持有证券的原则及接管人权力,与债券持有人作为潜在债权人推进清盘呈请类似。鉴于票据属国际形式,法定产权持有人为共同存托人。如清算系统无证据证明有关仓位已被转移,则持有人无实益权益,亦无诉讼资格(如祥生判决中作为潜在债权人的诉讼资格)。
香港的法律立场则可见于最近案例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 HKCFI 1770。因呈请人不合资格为潜在债权人,公司成功获颁令驳回清盘呈请。法院的重要考虑因素如下: 8
百慕大的法律立场与英国及香港相符。Bio-Treat Technology Limited 诉 Highbridge Asia Opportunities Master Fund LP 及 Highbridge International LLC [2009] Bda L.R. 29 正是合适案例。
投资者不对其非国际债券份额的法定持有人异议。当中争议国际债券所示“持有人”涵盖“债券的经济权益……及有关实益权益足以构成债权人”9 法官不予接纳,并判定国际债券并无给予终端投资者有关权利10 ,投资者亦不得被视为与公司有所须合约关系(用以确立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地位)。11 投资者并无以身为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为由针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的所须诉讼资格。
法官于祥生判决注意到,此百慕大案件的事实虽然有别,但有关诉讼资格的问题“全然符合案情”;呈请人并无针对公司的直接权利。
于 Cithara Global Multi-Strategy SPC 诉 Haimen Zhongn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Co Ltd,12 Mangatal 法官处理一项清算申请及一项驳回申请,理由为“申请人并非契约所界定的“持有人”,即票据以自身名义登记于票据登记簿的人士”。
Mangatal 法官认为,如同英国终审法院有关 Nortel13 的判决,“显然地,现代趋势是扩阔潜在义务的定义……潜在义务可衍生为法例下的独立事宜”。14
该案件事实情况类似于祥生判决,但 Cithara 案的区别在于,Cithara 可在票据到期的情况下具备成为登记股东的权利。此外,法官认定,对于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例项下“潜在债权人”的诉讼资格之诠释为独立事宜。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资不抵债法》的条文之宽,法院认为计划案件与之相关。
于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中,法官孙靖干资深大律师准确总结到:
“务必谨记,国际票据架构制度旨在确保债券持有人类别可透过受托人作为专属渠道行事。是故,个人债券持有人不得兴讼以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乃公认之事,而其不容许个人债券持有人随意提出清盘呈请。更重要的是,于国际票据架构下,有关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已受保护。其实,即使票据尚未到期,其地位亦可透过可代之提出清盘呈请(不论身为实际或潜在债权人)的持有人/受托人而受到保护。因此,不能由上述报告理据得出,呈请人等债券持有人必须有提出清盘呈请的诉讼资格。” 15
祥生判决的决定及推论再次确认此离岸及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长久法律立场。连串法律依据确认,账户持有人有权获得票据的直接权益前,仅票据持有人有权控告发行人。故此,账户持有人对各项付款的份额及国际票据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仅可寻求 Clearstream 或 Euroclear(视情况而定)作出法律行动。
我们相信祥生判决维持固有法律立场,是一个重要提示。债券持有人并无诉讼资格或法律依据针对公司提起诉讼。然而,其仅为原审判决,并与 Mangatal 法官最近于英属维尔京群岛颁布的判决有不致之处,尚待观察有否上诉,以及此法律范畴于离岸及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未来如何发展。
1 祥生判决第 40 段。
2 祥生判决第 98 段。
3 “因潜在事项而应付的所有债务以及针对公司的所有申索(不论目前或未来、确定或潜在、已确定或仅要求损害赔偿)均应接纳为针对公司的证明,正式清盘人应尽可能对可能受任何潜在事项影响或要求损害赔偿或因其他原因不具特定价值的所有债务或申索的价值作公正估算”。
4 Atom Holdings 判决第 40 段。Mangatal 法官于有关 Exten Investment Fund 及其他人 FSD 96 of 2017 (IMJ)(未经汇报)(2017 年 6 月 23 日)认定,就其对公司法项下潜在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的权利的看法而言,认定监督令有的诉讼资格。
5 同上。
6 判决第 25 段。
7 判决第 35 段。
8 判决第 42 至 49 段。
9 判决第 11 段。
10 判决第 28 及 33 段。
11 判决第 50 段。
12 BVIHC(COM) 2022/0183。判决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
13 [2013] UKSC 52.
14 判决第 153 段。
15 判决第 9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