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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晴 Crystal Au-Yeung profile photo

欧阳晴 Crystal Au-Yeung

合伙人 Partner

欧阳晴是康德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争议解决及重组部的合伙人。

欧阳律师操流利广东话、普通话及英语。她对跨境商业争议及清盘重组事宜有广泛经验,经常为金融机构、公众公司、投资基金、董事、高净值人士及破产执业者(包括清盘人、接管人及破产案受托人)行事。

她的工作涵盖涉及私人公司股东及投资架构、上市公司董事及私人财富受益人的争议性事务。她亦多次办理强制执行跨境债务、重组及清盘程序。

欧阳律师对商业目标具深切了解,并能制定高效策略解决争议,广受中港客户及同业认可。

欧阳律师名列 2025 年版《私人客户全球精英名录》,现任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香港分会委员。

主要经验

  • 擔任 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imited 的開曼法律顧問,該公司為一家區域電信基礎設施營運商,成功反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基於代位求償權提出的約 2,600 萬美元清盤呈請。大法院裁定就保險在中國法律下的性質認定及呈請人對擔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資格存在真誠的實質爭議,駁回呈請(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 v Hyalroute Communication Group Ltd (No. 2) [2026] CIGC (FSD) 37)
  • 代表中國建材集團,全球最大的綜合建材製造商之一,處理涉及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控制權的高知名度股東糾紛——中國水泥行業最激烈的企業控制權爭奪戰之一。該案涉及一宗公正及公平清盤呈請,源於包括天瑞集團在內的主要股東之間的敵意收購戰,涉及串謀、違反受信責任以及不當配發股份和可轉換債券以稀釋對手股東持股的指控,案件在多個法院經歷了廣泛的訴訟程序
  • 代表 Peakwa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處理一宗涉及開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清盤案,該合夥企業持有中國大陸電池業務的權益。在基礎爭議被擱置以進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的情況下,成功以公正及公平為由取得委任聯合臨時清盤人的命令。大法院在 Peakwave v Energy Evolution [2026] CIGC (FSD) 7 及 22 號判決中,就法院在仲裁擱置令下委任臨時清盤人的權力確立了重要的開曼判例,並確認董事的管理權力不會因此自動被取代
  • 代表 SequoiaDB Software Ltd 成功反對一宗由投資者因首次公開招股未能實現而提出的股份贖回清盤呈請。大法院裁定該債務存在真誠的實質爭議,駁回呈請(In the Matter of SequoiaDB Software Ltd [2025] CIGC (FSD) 120)
  • 代表一組主要有限合夥人處理一宗開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案件,該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主導的自願清盤已停滯近三年,期間無任何分配且透明度有限。成功取得法院監督清盤的命令,取代普通合夥人並委任獨立官方清盤人,賦予其全面的法定權力
  • 代表香港上市公司 Biostar Pharma, Inc.,在基金未能履行 500 萬美元的贖回要求後,成功取得在開曼群島委任接管人管理一個獨立投資組合的命令,客戶的總風險敞口約為 1,000 萬美元。法院採用 Oakwise 案確立的靈活資產負債表測試以判定無力償債(Biostar v LFM Oversea Investment Fund SPC [2025] CIGC (FSD) 118)

职业经验

  • 顾问律师,毅柏律师事务所,香港
  • 高级律师,汇嘉律师事务所,香港
  • 金融犯罪合规经理,恒生银行,香港
  • 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
  • 实习律师,范纪罗江律师行,香港

奖项与荣誉

  • 入选《亚洲法律杂志》2026 版客户首选离岸律师榜单

教育背景

  • 香港大学,法学专业证书,2009
  • 香港大学,法学学士,2008

律师资格

  • 开曼群岛,律师,2026
  • 百慕大,注册律师,2025
  • 英属维尔京群岛,事务律师,2018
  • 英格兰及威尔士,事务律师,2017(当前不执业)
  • 香港,事务律师,2011(当前不执业)

协会

  • 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会员
  • 国际信托及资产规划学会香港争议解决小组委员会主席

语言

  • 粤语
  • 英语
  • 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