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探讨开曼群岛的新证据开示制度,供诉讼当事人、金融机构、破产执业者、争议解决律师以及其他参与或拟在开曼群岛进行民事诉讼(包括跨境诉讼)的人士参考。
对于普通合伙人主导的开曼群岛获豁免有限合伙自愿清盘,如果清盘期间持续不作分派,而透明度有限,合伙就会陷入“僵尸”状态。在此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申请自愿清盘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同时委任独立正式清盘人控制清盘过程,以实际方法收拾管治残局。
开曼金融服务供应商(包括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实体)须遵守《犯罪收益法》(2018 年修订本)、《反洗钱条例》(2018 年修订本)(下称“反洗钱条例”)及 2017 年 12 月的《开曼群岛防止和侦查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指引》(经修订)(下称“指引”),以防止和举报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武器扩散等活动。指引规定(其中包括)金融服务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审计,审计频率应视乎实体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风险评估过程所识别的风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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