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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公司法》(下称“该法律”)已于2017年3月获开曼群岛议会批准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8日起全面生效。
我们早前发布的资讯中已提到,基金会公司可能成为开曼群岛增设的一种公司形式,其与普通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有许多共同之处,惟其不得向股东派发股息。基金会公司将全面纳入开曼群岛法律体系,为拥有离岸权益的私人客户(不论身处民法法系国家或普通法法系司法管辖区)提供吸引且灵活的结构化工具。商业律师有望在证券化交易中运用基金会公司,作为替代目的信托下传统特殊目的公司的另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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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法现已生效
开曼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1 345 814 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