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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私人客户与信托专题系列: 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重塑离岸架构趋势

《亚洲私人客户与信托专题系列》首篇文章将探讨开曼基金会公司如何重塑离岸架构模式。

全球离岸结构不断演变,公司与信托结构优势并兼的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正迅速崛起。开曼基金会公司于 2017 年推出,自 2021 年起广为流行,受市场青睐。

有别于传统信托,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本身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签订合同,并担任原告或被告,不但保留信托弹性及以目的为导向的性质,同时精简信托复杂的操作流程,用途甚为广泛。

开曼基金会公司何以如此吸引?

  • 目的导向,灵活变通
    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可为任何合法目的设立,包括慈善或非慈善用途。与信托不同,虽然开曼基金会公司可以有受益人,但受益人并不自动具备法律地位。此外,开曼基金会公司可委任“监事”发挥监督管治职能,确保内部问责,隐私不予外泄。
  • 无需股东
    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另一吸引之处,是可以在无股东的情况下运作,同时凭藉此“孤儿结构”,为持有资产、分隔负债、促进证券化以及支持慈善或目的导向活动等目的,设立独立实体,而不受股东影响。
  • 自订治理机制
    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可制定内部细则,无须公开存档,配合创办人定制治理结构。对于寻求高度定制治理结构的家族、慈善家或第三代互联网创新者而言,尤有价值。
  • 法律确定性
    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以开曼群岛《公司法》(辅以《基金会公司法》)为基础,其法律框架稳定完善。同时,开曼群岛《信托法》条文亦予适用(如受信人可寻求法院指引),提供额外保障。

跨界新宠

从私人财富、慈善事业乃至金融科技及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展现多元功能。

  • 金融科技及第三代互联网项目可透过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建立无股东法律实体,有助去中心化治理、支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及管理法律风险。
  • 私人客户可以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作为信托替代方案,或将之作为现有信托架构中的私人信托公司,亦可用于定制各种继承规划安排。
  • 慈善组织受惠于法人资格与治理灵活性。

与时俱进的现代方案

金融制度日新月异,所用架构亦须追上步伐。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提供前瞻方案,满足现代全球家族、企业家与创新者的多元需求。

如阁下正考虑以新方式制定资产架构、管治数字社群,或建立可持续的慈善传承,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或许是合适选项。

本所会继续刊登《亚洲私人客户与信托专题系列》文章,探讨与离岸私人客户与信托生态息息相关的议题,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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