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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债时后偿债务协议的效力

公司作为债务人可否发债(如债券)并通过合同约定该债务的获偿权后于公司欠下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本文将探讨后偿债务协议的商业用途,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如何在公司清盘时处理后偿债务协议。

公司陷入困境时打算通过后偿债务协议筹集资金的原因众多。首先,公司作为债务人发行后偿债项可避免违背其与现有债权人的契诺,发行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或享有其他债权人同等权益的新债项。其次,虽然部分公司或会选择发行新股筹集资金,但这将会稀释公司现有股东的股权;选择发行后偿债项筹集资金可规避上述情况,让公司股东维持其权重。就回报率而言,投资者会倾向于购买后偿债项(优先级别低于无担保债权人)以换取债务人支付更高的利率。

一般而言,在大多数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任何协议若意图取代或改变法定的分配先后顺序均属无效。乍看知下,无力偿债公司的后偿债务协议与按比例分配的法律原则相悖(即要求所有同类别的债权人从公司资产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在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1 案中,上议院认为强制清盘时不可能不遵守法定的分配先后顺序;同样地,在 British Eagle International Airlines2 案中,上议院认为授予特定债权人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纯属试图规避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然而,在 Re Maxwell Communications3 案中,法院澄清指出,后偿债务协议并不损害按比例分配原则或强制性破产抵销规则。Re Maxwell Communications 的案情与债务偿还安排有关。案中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向法院寻求指示,要求在所有其他无担保债权人获全额受偿之前,把同意将债权置于较后顺序的债券持有人排除于债务偿还安排。Vinelott 法官认为该后偿债务协议属可执行,其指出,裁定后偿债务协议属有效符合澳洲及美国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后偿债务协议并没有为债权人带来任何好处,因此未有违反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案中争论的公共政策考虑因素。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之间的后偿债务协议存在争议,判例法表明,后偿债务协议的条款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仍属有效,并可针对公司强制执行。在 Re SSL Realisations 案中,法官指出,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偿债务协议在商业上十分重要,即使公司清盘时也应遵守其达成的协议作出偿付。4

撰写本文时,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百慕大尚无任何裁决有关后偿债务协议的整体法律效力。尽管如此,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判决仍然是具有很强说服力的判例,而 Re Maxwell CommunicationsRe SSSL Realisations 案的判决也将适用于公司清盘的案例中。

1[1972] 1 All ER 641.
2[1975] 1 All ER 390.
31993 1 W.L.R 1402.
4[2006] EWCA Civ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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