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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家族办公室 – 由《证券投资业务法》管制

直到最近为止,单一家族办公室(SFO)一直作为“不可注册人员”类别列在《证券投资业务法》(SIBL)附表 2A 中,意味着 SFO 无需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也不受其监督。

为此,“单一家族办公室”指的是由某个单一家族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法人实体或法律安排,目的是为该单一家族或代表该单一家族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其中:

(a) 证券非第三方实益拥有;以及

(b) 法人实体或法律安排不在公众面前表现其为单一家族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在此情况下的“单一家族”是指某个人或按照 SIBL 附表 4A 所列的至少其中一种方式关联的一组人(其中包括各种家庭关系,例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后代等)。

在金融服务部与 CIMA 进行了讨论、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建议进行了考量以及收到了行业成员的意见之后,决定有必要由 CIMA 对 SFO 进行审慎监管。因此,《2020 年证券投资业务(修订附表 2A 及废除附表 4A)令》废除了对 SFO 的豁免,这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在报上刊登。其结果是,如果 SFO 通过 SIBL 附表 2 中提供的其中一项活动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则必须接受 SIBL 管制。除某些豁免外,这些活动是指从事或安排证券交易;进行证券管理或证券咨询;营销、管理或保管与欧盟有关的基金。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与下列律师或康德明律师事务所中您惯常联络的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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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家族办公室 – 由《证券投资业务法》管制

 


Robert Lindley
合伙人 Partner, Head of Cayman & BVI Private Client &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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