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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其他离岸司法权区的遗产:您的家族事业

不少高净值人士均会利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成立的公司持有资产及业务。他们就其遗产订立计划或分发离世家属的遗产时,经常会采用家族导向手法,即家族资产及业务由下一代承继。

达成此目标的策略性方法众多:

  • 修订资产控股公司的细则;
  • 于相关离岸司法权区获得遗产承办授予书;及
  • 对遗嘱提出异议,以防任何资产或业务落入非家族成员的控制之中。

这些选项在遗产安排不同阶段中出现。

A.预先计划:修订资产控股公司的细则

于资产控股公司细则中纳入合适条文,可简化当家者过早离世后后代继承资产控股公司的过程,免却向英属维尔京群岛群岛法院申请遗产承办授予书。

例如,细则可规定发行三个类别的股份:A 类别、B 类别及普通股。A 类别股份发行予家长;B 类别股份发行予子女;而普通股则发行予其他投资者。细则亦可规定,于一名或以上家长离世后,其股份及管理权力将自动转让予子女。

B.订立遗嘱

当家族遗产不只涉及公司股份,或股份透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其他股东持有时,遗嘱有助确保遗产的所有财产得以按照意愿,受妥善管理及分发。
遗嘱为有效合法签立的文书。订立遗嘱者可透过遗嘱,于离世后处置遗产。遗嘱厘定遗产何以分发及何人为您的配偶、子女及您属意受惠的其他人士或实体承担责任。妥为草拟及有效签立的遗嘱可让您安心,确保您信任交托管理遗产的代名人将与您的家族业务、成员及其他您支持的事业同行。
务请注意,如资产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则须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寻求进行遗产承办。故此,订立仅涵盖遗产中英属维尔京群岛资产的特定遗嘱,将有助简化及加快遗产管理过程。

C.分发遗产:于离岸司法权区获得授予书

当家族成员离世,其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通常须申请遗产承办授予书,以管理及分发遗产。如上所述,如遗产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则须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申请遗产承办授予书。
遗产承办授予书申请主要分为三类:

  1. 在离世者有订立遗嘱及委任执行人的情况下提出的遗产承办授予书申请;
  2. 在离世者有订立遗嘱但无委任执行人的情况下提出的附带遗嘱之遗产管理书申请;及
  3. 在离世者并无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提出的遗产管理书申请。

D.对遗嘱提出异议

如被外人士剥夺继承权,家族成员必然非常失望。他们可对遗嘱提出异议,以保障家族事业完整。以下为提出有关异议的部分常见理据:

  • 未有妥为签立
  • 无订立遗嘱能力
  • 不当影响
  • 诈骗
  • 伪造文书

有关诉讼通常情节复杂,牵涉应用指定规则、与事实有密切关连的争辩、审阅大量过往文件及利用专家证据。

E.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就裁定任何遗产承办争议而言,公认的原则是,遗产代理人的基本职责为管理遗产以及根据遗嘱或无遗嘱规则分发遗产。履行有关职责时,遗产管理人必须知悉其以受托人身分行事。

结语

家族事业及遗产的延续需要,值得提前考虑。务请事先规划,让家族事业得到完善保障,确保其延续与和谐。

本文首次刊载于 《亚洲法律杂志》2022 年 10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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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其他离岸司法权区的遗产:您的家族事业

 



林宛萱 Anna Lin
董事 , 新加坡争议解决及重组部主管 Director, Singapore Head of Litigation and Restructuring

新加坡   +65 6603 0715
移动电话  +65 9647 5208, +852 6469 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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