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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终审法院最近就 BTI 2014 LLC 诉 Sequana SA 及其他 [2022 UKSC 25] 一案(“Sequana 案”)颁布一份万众期待的判决。Sequana 案的法理将于开曼群岛以至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区成为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根据。
Sequana 案是一项有用的判决,原因如下:
Arjo Wiggins Appleton Limited(“AWA”)分别于 2008 年 12 月及 2009 年 5 月以抵销拖欠其母公司 Sequana SA 债务的方式,向 Sequana SA 派付约 5.78 亿欧元股息(“12 月股息”及“5 月股息”)。派付股息时,AWA 有偿债能力。AWA 当时已停止交易,并有一项重大或然弥偿负债,为污染美国福克斯河下游的清洁成本及损害赔偿所致。
派付股息前,AWA 的债务包括一份投资合约及保单(合共价值约 3.5 亿美元)。AWA 亦未向 Sequana SA 偿还 5.85 亿欧元债务。
股息派付受到挑战的理据包括:(i) 有关派付违反英国 2006 年公司法(“公司法”)第 23 部分;(ii) AWA 董事于派付股息时违反考虑债权人利益的责任;及 (iii) 有关股息派付属公司法第 423 条的范围。
AWA 最初针对 Sequana SA 提诉。然而,鉴于 AWA 将申索转予 BTI 2014 LLC(“BTI”),故 BTI 取代 AWA 成为申索人。BAT Industries plc(“BAT”),为 BTI 组成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423 条,以 AWA 潜在债权人的身分另行提出申索。公司法第 423 条规定,债务人不得执行旨在令资产超出债权人触及范围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以保障实际或潜在债权人。
Rose 法官驳回 12 月股息的申索(亦无被上诉)。该法官同时驳回 5 月股息的申索,但就第 423 条申索作出 Sequana SA 败诉的判决,命令 Sequana SA 支付 1.384 亿美元款项。Sequana SA 向上诉法院上诉,对第 423 条申索的裁决以及针对董事违反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申索被驳回提出异议。
除 Sequana SA 就第 423 条申索利率提出的交叉上诉外,上诉法院驳回其他上诉部分。上诉法院判定,就公司法第 423 条而言,派付股息属于交易,而有关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债权人利益责任而言,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原判,拒绝 BTI 的声请,即债权人利益责任因“确切而非渺茫的无力偿债风险”而触发。然而,上诉法院接纳,上述责任可在未至於无力偿债的情况下触发。
BTI 于英国终审法院声称,即使公司有偿债能力,如“于未来某个时间有确切而非渺茫的无力偿债风险”,也负有债权人利益责任。BTI 指出,普通法承认此董事责任,而公司法第 172(3) 条也确立有关观点。英国终审法院驳回 BTI 上诉,总结债权人利益责任并非仅因公司面临“确切而非渺茫的未来无力偿债风险”而产生,并接纳其可于公司“无力偿债或濒临无力偿债”时触发。
AWA 于派付股息时有偿债能力,而并非“无力偿债或濒临无力偿债”。事实上,AWA 于十年后无力偿债。是故,董事于关键时间并无责任考虑 AWA 债权人的利益。
以下为判决中与开曼群岛公司董事有关的部分重点:
此判决与开曼群岛有密切关系,在最近的宏观经济趋势及活动方面尤甚。董事应继续确保在所有情况下遵守其受信责任。此判决进一步证实,如公司因财富减少步向无力偿债,董事必须确保其顾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建议董事于早期征求独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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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于濒临无力偿债时的责任:BTI 2014 LLC 诉 Sequana SA 一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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