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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明成功将自愿解散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恢复为正進行清盤的公司

2024 年 2 月 5 日,Paul Webster 法官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20 年修订版)(经修订)(下称“公司法”)第 218A 条授予恢复令(下称“命令”),宣布创安有限公司(Chuang An Limited)(下称“公司”)的自愿解散无效,并将其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作为正進行清盤的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 John Skelton 及 Antonia Anderson 在公司恢复登记后被获任命为联席自愿清盘人。

公司是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其主要母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 P&B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下称“P&B”)。P&B 由太古地产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信托持有。因公司符合香港《印花税条例》第 29DD 及 29DE 条“重建项目可获退还部分已缴付的从价印花税”及“重建项目可获全额退还买家印花税”的标准,为申请退还該印花税,公司必须恢复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 218 条,公司前董事可向法院申请将已解散的公司恢复注册。若法院认为将公司恢复注册属公平公正,法院则有权酌情下达命令。申请人必须证明恢复目的属有益以使法院信纳。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事法庭也提醒公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官才会考虑恢复先前自愿清盘的公司。相比起因行政疏忽(如未支付年费)而解散的公司,此类申请须通过更严格的审查。

在成功恢复登记后,公司现在便可向香港印花税署申请退还公司自愿解散前在香港购置物业的印花税。有关税项退还完毕后,公司将须立即进行清盘并解散。

康德明收到指示后,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提交了申请文件,并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及 2024 年 1 月 31 日提交了补充证据。法官于 2024 年 2 月 5 日下达命令,即提交申请后不到一个月。合伙人林宛萱与两位律师 Allana-J Joseph 及汪嘉恩负责是次恢复程序。

 


林宛萱 Anna Lin
董事 , 新加坡争议解决及重组部主管 Director, Singapore Head of Litigation and Restructuring

新加坡   +65 6603 0715
移动电话  +65 9647 5208, +852 6469 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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