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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犯罪得益和非法行为所得得益的民事追偿:最新发展

5 月 2022 Tonicia Williams

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百慕大和开曼群岛均制定了详细的立法,为政府机构对犯罪得益和非法行为所得得益进行民事追偿提供了方法,分别是百慕大的《1997 年犯罪所得法》和开曼群岛的《犯罪所得法》(2020 年修订版),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

这些有关犯罪得益的立法为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执法机关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工具,用于冻结和追回属于或代表犯罪、非法行为所得的财产,仅采用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即使没有刑事检控或刑事定罪。

这些法律工具包括使用民事追偿令、财产冻结令、临时接收令以及归属和变现令等。

民事追偿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从犯罪行为中查获的财产不再流通和使用,并为了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执行一定的追偿措施。

正如 2020 年 1 月 24 日的开曼群岛检察长的政策指导说明所说,可以在各种情况下考虑和执行民事追偿程序,包括以下情况:

  • 唯一已知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司法管辖区之外,有关罪行不构成域外责任,因而不能成为当地刑事检控的理由;
  • 没有可辨认的、活着的嫌疑人在司法管辖区内或实际上能被带到司法管辖区内;
  • 犯罪所得可以被识别,但无法与任何嫌疑人或罪行作出联系;
  • 执法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在刑事举证标准上(即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起诉或刑事定罪的证据不足,但在民事举证标准上(即概率平衡),则证据足够;
  • 已进行了起诉,但尚未定罪,尽管有明显有力的证据;
  • 在未来的刑事起诉之前,似乎迫切需要采取行动防止犯罪或保全犯罪所得;
  • 调查或起诉所有与犯罪行为有间接关联的人是不切实际的,对此要参与者采取战略性的办法;
  • 罪犯正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受到起诉,预计将受到反映整个犯罪行为的判决,因此,为了公众利益,无需在开曼群岛进行起诉。

即使在世界任何地方尚未对作为民事追偿程序对象的财产作出刑事定罪,此事实被认为在法律上无关紧要,因为考虑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追偿诉讼的举证标准不同:参见案例 Gale v 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gency(Gale 诉重大组织犯罪局)[2011] UKSC 49 以及 Attorney-General and Minister of Legal Affairs (Enforcement Authority) v Zirkind(总检察长兼法务部长 (执法机关) 诉 Zirkind)[2016] SC Bda 105 Civ1

尽管迄今为止已经有一些成功的民事追偿诉讼(通过判决及和解),但最近的判例法中有迹象表明百慕大法院和开曼群岛法院希望确保执法机关和被告之间的公平环境,有可争辩的解释或可能成功的立场,会考虑到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宪法赋予每个被告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百慕大最高法院在其最近于 2022 年 4 月 5 日就 Attorney-General and the Minister of Legal Affairs (Enforcement Authority) v Patino(总检察长兼法务部长 (执法机关) 诉 Patino)[2022] SC Bda 23 Civ 案的判决中明确说明,“作为领先的国际商业司法管辖区,百慕大确保在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被用于存放非法行为所得,即使非法行为发生在辖区外”。

然而,就该案的具体事实而言,Hargun 首席大法官驳回了总检察长根据百慕大的《1997 年犯罪所得法》第 36X 条规定的民事追偿令申请,该申请涉及在百慕大的永明金融投资公司(Sun Life Financial Investments)持有的投资账户,价值在 450,000 美元左右。

采用民事举证标准(即相对可能性)的百慕大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并考虑到被告的解释,无法确信相关资产是非法行为所得或洗钱所得。

另一项近期判决发生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案件是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Arani et al(检察长诉 Arani 等人), POCA No 3 of 2020,开曼群岛大法院试图根据开曼群岛的《犯罪所得法》(2020 年修订版)第84条和第92条来澄清法定解释的一个重要点,涉及被告可能使用财产冻结令的对象来支付因民事追偿诉讼辩护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但须经法院许可)。

大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为了支付合理的法律费用,法院应采取限制性或谨慎的态度,“以便在作出任何最终追偿令之前保全财产”。

在此过程中,大法院认可了英国上诉法院在 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gency (SOCA) v Azam & Ors (重大组织犯罪局诉 Azam 和 Ors)[2013] EWCA Civ 970 案中采取的方法,即被告有义务说服法院允许其使用被冻结的款项来支付其合理的法律费用,但也考虑到被告已披露了用于支付此等费用的其他可用资产,并且还考虑到公正利益。

随着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执法机关在启动民事追偿程序方面变得越来越积极,很可能会有越来越多位于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资产成为财产冻结令的对象,与此相应的变异申请也会出现,寻求以此支付辩护费用。大法院最近的判决为被告及其律师提供了适度的安慰,在没有其他可用资产或资金来源的适宜案件中,他们将有足够的资源争取赢得此类命令和更普遍的民事追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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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犯罪得益和非法行为所得得益的民事追偿:最新发展

 


Tonicia Williams
Senior Associate

开曼群岛   +1 345 814 7356


1也请参阅百慕大 Attorney General (Enforcement Authority) v Tito Jermaine Smith(总检察长 (执法机关) 诉 Tito Jermaine Smith)[2018] Bda LR 50 以及 Attorney General and Minister of Legal Affairs v Kenith Clifton Bulford(总检察长兼法务部长诉 Kenith Clifton Bulford)[2021] Bda LR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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