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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重组制度:近期普通法案例对无力偿债公司董事有何启示

开曼群岛法例中的新设重组制度,大有可能受到一众审慎董事垂青 – 尤其鉴于许多公司正面对种种宏观经济状况及困难。且看康德明开曼群岛合伙人 Jonathon Milne、律师 Rowana-Kay Campbell 及香港合伙人林宛萱如何剖析其原因。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V 部将于今年修订,当中所订立的公司重组制度,可谓万众期待。

新制度将赋予董事一项新增法定权力,董事可藉此在相关公司陷入财政困难并有意向债权人提出还款方案时,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呈请以委任具适合资格的重组主任。

对于在责任上须要考虑债权人利益的董事而言,上述新增权力意义重大。

本文将参照最新典据,探讨董事有何责任须考虑债权人利益,以及该等责任会因何种情况而触发。

关于新制度下的其他生效变更,请见《新设重组主任制度概览》一文。

重组制度裨益何在

新设重组制度下,当某公司无力偿债或颇有可能无力偿债时,即可发起重组,其过程须由获法院委任的重组主任监督,届时该公司在法例下将可暂时免受申索。

新制度下,重组呈请可由董事提出,且无须征得股东特别授权或公司章程细则的明示权力。此前,根据 Re Emmadart(见下文“参考案例”一节)一案,董事在启动无力偿债程序前,若无合约明示权限,则必须先征求股东批准,惟自新制度生效当日起,此普通法观点将不再适用于开曼群岛。

新制度将有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混乱、延误及开支,尤其有助于董事在其巨细无遗的受信责任下果断行事。

董事所负责任

值得注意,董事责任一般而言系对公司负有。有道是董事须按公司最佳利益真诚行事,但若要分析某公司在某一时点的利益,则无可避免要评估股东及债权人的立场。

是以,公司的财政状况将对大大影响相关利益何在,亦即有何股东及/或债权人利益。公司若有力偿债,则董事在管理并从事业务时,必然以股东利益为依归。然而,当公司无力偿债或颇有可能无力偿债时,债权人利益将凌驾于股东利益,而董事即有义务须考虑债权人利益(见下文“参考案例”一节 Prospect Properties v McNeill 一案)。

债权人利益责任何时触发

对于董事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有责任须按债权人最佳利益行事,英国上诉法院 BTI 2014 v Sequana SA and others 一案及 Bat Industries plc and others v Sequana SA 一案(统称为“Sequana 二案”)可作为马首是瞻的典据。Sequana 二案的裁决目前正受上诉挑战,而英国最高法院已于 2021 年 5 月 4 日及 5 日就此举行聆讯,惟未知何时颁下判词。

Sequana 二案中,有董事曾在公司已停止买卖且负有重大债务时授权支付股息,因而遭受申索,指其未有履行须顾及债权人利益的责任。英国上诉法院在检视并归纳连篇普通法典据时,曾探讨债权人利益责任何时会被触发,并提出四个可能答案:(i)当公司无力偿债时;(ii)当公司接近或趋于无力偿债,或处于无力偿债边缘时;(iii)当公司颇有可能无力偿债时;或(iv)当有“确切而非渺茫的无力偿债风险”时。

英国上诉法院总结指,董事一旦得悉或理应得悉公司无力偿债或颇有可能无力偿债时,即会触发其须考虑债权人利益的责任。故此,根据此项测试原则,某些情况即使未至于实际上无力偿债,但仍能触发上述责任。Sequana 二案中有陈词提出,董事由向股东负责变成向债权人负责的时机,应在于发生上述第(iv)项之时,但英国上诉法院已驳回此说,理由在于如此一来将使有关门槛降低、变得难以确定,有悖于政策考量。

Sequana 二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虽然认同董事可能难以断定公司确实于何时变得无力偿债,但同时指出,公司于实际上无力偿债之前,某些情况或会令董事清楚某项交易或事件可能会危及债权人利益。

有关方面的判例法并不限于此:纽西兰上诉法院早前就 Yan v Mainzeal Property and Construction 一案所作出的裁决,亦受到上诉挑战。纽西兰最高法院今年曾就此举行聆讯。与 Sequana 二案类似,Mainzeal 案的症结在于:董事管理公司事务的方式,是否属于合法的业务风险承担行为,抑或董事已经僭越可以接受的业务风险承担范围,并应为 Mainzeal 债权人所蒙受的部份或所有损失负上法律责任。就此,纽西兰上诉法院认为,正当 Mainzeal 危在旦夕之际,董事欲继续从事正常买卖,实属“一厢情愿”,并指董事须负上某些法律责任。

纽西兰上诉法院的判词指,有关方面的法律未如理想,又提倡应广泛检讨公司一旦面临无力偿债时,董事责任应如何适用。

为债权人最佳利益行事有何意味

债权人利益责任一旦触发,则下列原则将会适用:首先,债权人利益将凌驾于股东利益,理由在于公司大有可能未能支付债项——意即此情形下,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

其次,无力偿债公司的股东不能追认由董事作出、对债权人利益有所影响的行为(West Mercia Safetywear v Dodd 一案)。同理,根据 Re Duomatic 一案的原则,股东即使未有妥善办理手续,仍可批准公司作出某些行动,但当公司无力偿债时,此原则即不会适用(近期示例见于 Re Mobigo 一案)。

其三,公司面临无力偿债时,董事即使必须考虑债权人利益,但其责任仍属对公司负有,而公司亦可就该等责任提起诉讼。其四,董事责任案件中(及/或过低价格交易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Re City Build (London) Ltd (in liquidation) 一案)。

结语

正当开曼群岛即将为财困公司设立新的拯救与复苏制度之时,适逢近期有各项普通法裁决,提醒一众董事必须注意,其对所属公司负有的种种受信与非受信责任,均受限于各种门槛测试。

Sequana 二案及 Mainzeal 案虽仍有待上诉,但此类近期判决的思路,对开曼群岛而言可能极具参考作用,同时亦能表明某公司在实际上无力偿债之前,其董事须在有限时间内采取行动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对财困公司的一众董事(及顾问)而言,未来数年的各种新设及现有重组途径,将越显价值。

 


Jonathon Milne
合伙人兼开曼群岛办事处诉讼及重组部联席主管 Partner, Co-Head of Cayman Islands Litigation & Restructuring

开曼群岛   +1 345 814 7797
移动电话  +1 345 925 2952


林宛萱 Anna Lin
董事 , 新加坡争议解决及重组部主管 Director, Singapore Head of Litigation and Restructuring

新加坡   +65 6603 0715
移动电话  +65 9647 5208, +852 6469 3381


参考案例

Re Emmadart Ltd  [1979] 1 Ch. 540

Prospect Properties v McNeill [1990-91 CILR 171]

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 and others and Bat Industries plc and others v Sequana SA [2019] EWCA Civ 112

Yan v Mainzeal Property and Construction Ltd [2021] NZCA 99

West Mercia Safetywear Ltd (in Liq) v Dodd [1988] BCLC 250

Re Duomatic Ltd [1969] 2 Ch 365

Re Mobigo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EWHC 1349 (Ch)

Re City Build (London)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EWHC 364 (Ch)

本篇原文载于《环球重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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