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19 日,开曼群岛大法院驳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针对海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容”)提出的清盘呈请。该案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海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第 2 号案)1。本所为答辩人海容行事,以 2,600 万美元的债务争议真正基于充分理据为由,就该呈请抗辩成功。
该呈请源起自一项复杂跨境融资安排。海容子公司柬埔寨光纤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柬光”)与国家开发银行订立融资协议,涉额共 4,000 万美元,由海容担保。中信保就此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保单。柬光于 2021 年初违约后,中信保向国家开发银行弥偿,并以代位权方式向海容索偿。其于 2025 年 10 月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后于 2026 年 2 月提出清盘呈请。
海容指出,中信保对其并无可强制执行的代位权,以此为由对上述债务提出异议,并提出多项基于中国法下保险性质及效果的实质性反对。
Jalil Asif 法官采纳并运用成熟框架,厘定债务争议是否真正基于充分理据,当中引用 Parmalat Capital Finance Ltd 对 Food Holdings Ltd 案 2、英国案例 Angel Group Ltd 对 British Gas Trading Ltd 案 3 及 Integral Law Ltd 对 Jason 案 4,以及开曼群岛近期案例关于 SequoiaDB Software Ltd 案 5。
Asif 法官举出适用原则的 12 点全面总结,重申并整合现行法律,重点如下:
此裁决提供宝贵且权威的综合重述。就开曼群岛争议性债务呈请提供法律建议时,执业者可以此为现成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是,法院认同适用海外法内容争议足以支持驳回清盘呈请的原则。Asif法官接纳陈词,并引用 Primus Investments Fund LP 案 6 中 Parker 法官的裁决作支持,指出法院在清盘呈请的角色并非决定偏好何方的海外法证据,而是专家证据是否合理可信,以及其会否引起对答辩人法律责任的真正实质争议。
对于正面临清盘呈请的离岸公司,如有关呈请基于受海外法管辖的申索提出,此原则甚为重要。此原则确认,答辩人公司无需确立最终是会以其对海外法的诠释为依归。只要证明其立场有合理可信的专家证据支持,并存在真正争议即可。
Asif 法官拒绝以答辩人独立专家为规模较小的中国律所为由,质疑其证据可信度。同样,即使呈请人专家并非独立于呈请人,其证据可信度亦不会因而变弱。法院会如实将双方专家的主张,视为真诚的中国法意见。
此做法一视同仁,确立在呈请聆讯中,法院评估可信度时关注的是专家证据的质素及实质内容,而非专家所属机构的背景或规模,同时保障答辩人公司可以专门执业者的独立专家证据为依据,无需担心仅因声誉理由而被驳回。
此裁决提醒各位债权人,如以海外法管辖的申索为由,寻求将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清盘,就必须防范申索的实质可强制执行性可能遭遇挑战。如答辩人公司对有关申索提出有关海外法法律基础的确实问题,法院未必在呈请中处理有关争议,甚或会驳回呈请,以待债权人透过适当程序确立其申索。
1 [2026] CIGC (FSD) 37
2 [2008] CILR 202
3 [2013] BCC 265
4 [2020] EWHC 3698
5 [2025] CIGC (FSD) 120
6 未经汇报,2020 年 6 月 16 日(FSD 76 of 2020 (RPJ) 及 FSD 77 of 2020 (RP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