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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标志性衍生申请案报捷—为香港诉讼铺路

9 月 2025 林宛萱 Anna Lin

本所欣然宣布,经历2025年6月25日和26日两天审讯激辩后,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裁定Ma Kwok Leung先生胜诉,准许其代表Xeno Origin Limited(正受联合接管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开展衍生诉讼。

案情简要

Gerhard Wallbank法官于2025年6月25日和26日审理该案,考虑是否批准Ma先生代表Xeno Origin Limited申请在香港提起衍生诉讼。该案涉及诉讼资格、相关申索是非曲直,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84C条下的法定要求等复杂问题。

法院裁决及主要裁断

Wallbank法官于两日审讯结束后颁布裁决,明确认可申请理据及Ma先生律师团队陈词素质。具体而言,以下法官评论值得留意:

  • 诉讼资格:
    法院指:“对于Ma先生而言,只要他是股东,且保留若干股东权利和利益即可,这正是衍生诉讼所要保护或加强者。
    此裁断直接反驳由联席接管人提出有关诉讼资格的技术性反对理由。
  • 理据及成功机会:
    就申请理据而言,法院强调若干重要裁断,包括:

    1. 接纳“要约”为证据与否,关乎相关性问题,取决于要约实质内容。本案中,法庭要考虑是否认同有关要约。虽然接纳问题有待主审法院决定,但现阶段法院倾向认为要约有相关性。此外,由于要约关乎接管人进而出售的资产,足以显示当中的市场价值。
    2. 当中亦有额外的价值证据,包括暂时扣押、法院拍卖及与51%权益捆绑的价值,表明存在价值证据。
    3. 法院观察到,即使多项公司股份要约的价值数以亿元计,但最终出售价格仅为100万美元。两者差异巨大。有关要约表面真实,看似来自确实的金融机构,亦无证据显示是捏造支持Ma先生的申索。因此,法院不视有关要约无关。诉讼仅处初步阶段,Ma先生无需进行正式估值。
    4. 案中其中一名接管人试图解释以100万美元卖股的理由。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虽然解释售价为何合理的文件本应出自接管人,却最终由贷方MBK提交,等同假“口”于人。
      接管人经验丰富,实可自行拟定理据,不必他人代之。他们应展现对卖股有独立判断,而非单纯同意外部相关及有利害关系人士的意见,此等案件尤甚。
      此外,接管人无参与出售过程。看来是MBK为他们代劳,而非由接管人主动处理。
    5. 虽然可能只是接管人过于轻信他人,但他们或会因疏忽而承担责任。有指接管人自2021年起一直与贷方(MBK)和51%多数股东(信达)谈判,三者予人印象行动一致,接管人非独立行事,如同碎片插入拼图一样,置入既有安排当中,显示他们不是行使独立判断,而是按计划行事。
    6. 真正第三方潜在投资者提出要约时,接管人提出10%不可退还押金要求,且必须在几天内支付,投资者根本不够时间进行尽职调查。接管人显然设局使要约失效。投资者认为有关条件不合理,肯定不会继续。投资者可能只是认为这些条件完全不切实际,无法满足。因此,对于接管人强加10%不可退还押金,并要求在几天内签署条款表,法院加以批评。
    7. Ma先生的申请充分显示接管人不但没有履行其职责,亦无满足法律要求。因此,接管人应就其行为接受审查,并澄清行事原委。

如果接管人并非与MBK和信达合谋窃取公司,至少须探讨采取行动探讨替代要约方案。具体而言,他们应接触其他潜在投资者,了解潜在投资者会否对更高要约价感兴趣。如果他们真正独立行事并履行职责,这个结果令人难以置信;但如接管人合谋试图让整个交易落入MBK和信达囊中,这就完全可信了。

无论如何,接管人需要充分解释其行为和决策理据。如果他们不是与MBK和信达串通,本应寻求更高的要约出价,证明有所尽责。

法院总结到,本案理据充分,胜诉机会大,并指出“本案情节简单,即有否较高胜诉机会。申请人无需自证肯定或极大机会胜诉。其仅为胜诉机会是否较大,法院恰当评估证据即可,无需就案情理据细化审理。

在此情况下,法院接受Ma先生有关适用法律测试及所呈证据充分性的陈词。

  • 善意及目的:
    法院还认为,提起衍生诉讼完全合理且符合诚信,强调其接受客户的身分以及申请的策略性依据。
  • 成本及商业利益:
    Ma先生成功以成本利益分析及其对公司弥偿的承诺说服法院。法院亦同意,衍生诉讼有其必要,与其他救济措施有别。

Ma先生的法律代表由(其中包括)本所新加坡办事处诉讼及重组团队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精英团队担任。新加坡团队由董事林宛萱领导,Adly Rizal(律师)及王业扬(律师)为其提供协助。

本所乐意协助

是次裁决证明本所诉讼及争议解决团队具备以下能力,傲视同业:

  • 处理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亚洲法律体系的交错之处
  • 管理高风险及多司法管辖区的股东及破产纠纷
  • 为面临紧急及复杂挑战的客户提供切实可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解决方案

如果阁下正考虑或面临涉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离岸实体的衍生诉讼或股东诉讼,本所已作周全准备,为您提供所需策略建议及优质法律代表服务,以助实现商业目标。

如欲查询其他资料或讨论本所服务,请联络本所董事兼新加坡争议解决及重组部主管林宛萱或本所恒常联系人。

 


林宛萱 Anna Lin
董事 , 新加坡争议解决及重组部主管 Director, Singapore Head of Litigation and Restructuring

新加坡   +65 6603 0715
移动电话  +65 9647 5208, +852 6469 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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