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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通常会提供公司担保。BVI 的法定制度使公司能够简单而有效地提供这种担保。因此,贷方在构建涉及 BVI 公司的安全保证方案时,通常应考虑公司担保。
BVI 法律为贷方提供了高度的保护,贷方可以依靠并执行由 BVI 公司提供的担保,而不必担心公司利益或有关公司权限的问题,但前提是该担保必须由此 BVI 公司的一位董事签署或有权代表此 BVI 公司订立担保的人签署。
从提供集团间担保的公司角度来看,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考虑,即公司利益问题和担保是否构成分配(每个问题仅根据 BVI 法律处理即可,不会影响到担保的有效性):
涉及集团间担保的一个普遍提及的问题是“公司利益”问题,因为提供担保的公司通常不是融资收益的直接受益人,因此,这种安排不会给提供担保的公司带来直接利益。这可能会在某些管辖区产生问题,因为:(i) 普通法公司原则规定公司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为公司带来利益;(ii) 提供担保的公司的董事负有受信责任,要以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使其职权。
但是,BVI 公司拥有明确的权力和能力来提供公司间担保。经修订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商业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
– BVI 公司具有充足的能力进行或从事任何业务或活动,采取任何行动或进行任何交易,而不论其是否为公司带来利益;以及
– BVI 公司拥有明确的权力来担保任何一个人的责任或义务,并为此目的通过按揭、抵押或其他押记方式收取其任何资产来担保任何义务。
BVI 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章程还可能规定,如果该 BVI 公司是家全资子公司,则董事们可能以母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即使该行为可能并不符合该 BVI 公司自身的最佳利益。如果组织大纲和章程中未包含这些条款,则谨慎的做法是,对第三方义务的担保必须得到股东决议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