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不时出现无法及时为股东周年大会准备经审核财务报表的困境。不论是审计延误、期中撤换核数师或其他营运原因,如何在推进股东周年大会之时延迟提交账目的问题并不鲜见。本文概述百慕大公司董事会遇到有关情况时的主要考虑事项。
百慕大公司的董事应注意,百慕大《1981年公司法》(“公司法”)第 84(4) 条规定,任何未能采取一切合理行动以符合呈交财务报表要求的董事,均可能被处以罚款。公司法规定,若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且确实相信)已有具能力且可靠的人员承担确保合规责任,并且该人员具备履行该职责的能力,则该董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有关处分极为罕见,但董事仍应小心谨慎,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董事须于股东大会上向公司呈交财务年报。百慕大公司的章程细则通常规定,公司有责任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向股东发送财务年报副本,并于大会上呈交该等报表。若公司在财务报表尚未准备妥当或尚未发送的情况下继续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则可能面临技术性违反公司法及章程细则的风险。所幸公司法对此类情况作出了规定:若财务年报本应于股东大会上呈交但未有呈交,大会主席可将会议延期最多 90 天(或股东同意的更长时间)。同时,亦应严格遵守章程细则中有关会议延期的条款。
股东周年大会的决议案排序是有实质操作意义的问题。历史上,对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向股东呈交账目通常是股东周年大会的第一项议程,随后才是重选董事、授予一般性授权等例行事项。鉴于会议延期即时生效,且为了避免需要征得出席大会的股东同意以重新调整会议议程,应审慎考量议程的安排顺序。将呈交账目列为最后一项实质性议程,可以在因账目尚未就绪而延期会议之前,让所有其他事项均已得到审议并进行表决。
若公司在推迟呈交账目的同时亦寻求更换核数师,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根据百慕大法律,在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投票票数通过的决议,并须提前向现任核数师及拟任新核数师发出充分的书面通知。百慕大法律亦规定,任何人在接获并收到离任核数师关于更换原因及具体情况的书面声明之前,不得接受委任成为公司的核数师(除非离任核数师未能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复)。
鉴于公司未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呈交经审核财务报表可能引发不确定性,公司应特别注意在股东周年大会通函中作出的披露,包括:审计工作预计的时间表或当前进展状态;公司委任新核数师的计划;任何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在经审核账目尚未就绪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流程,需要综合且审慎地考量公司法、公司章程细则以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虽然百慕大法律提供了应对延误的机制,但具体安排仍取决于公司章程细则及具体情况。面对此类问题的公司,建议及早寻求百慕大法律建议,以便适当管理和应对相关局势。
可以。 当财务年报本应呈交但尚未呈交时,大会主席可将会议延期最多 90 天(或股东同意的更长时间),惟须受公司章程细则中的延期条款约束。
应作为最后一项实质性议题。 因为延期即时生效,其他所有事项应在会议宣布延期之前进行审议与表决。
需要在股东大会上经至少三分之二投票票数通过的决议,并提前向现任及拟任核数师发出充分书面通知;同时,新任核数师必须先向离任核数师索取一份关于更换原因的书面声明。
如欲了解本所服务详情,请联系何礼泽、余兆文或其他本所日常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