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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于求变?浅析Garofalo诉Crisp and Ors一案

日前,对于英国法院授予特殊临时济助以罢免涉嫌违反制裁规定的董事时必须通过严格的证据门槛,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指引。

Garofalo诉Crisp and Ors [2024] EWHC 1737 (Ch) 一案,英国法院裁定,在决定应否授予变动管理层的特殊临时济助时,应采用较高标准的证据门槛。

判决强调,为保护公司免受违反制裁规定的影响,普通法法院愿意提供强而有力的临时济助,包括罢免董事。法院就此订立了一般指引,表明若董事继续任职将严重威胁公司的声誉及持续经营能力,则可以授予此类特殊临时济助。

Garofalo诉Crisp一案的背景

案件涉及一家从事奢侈香水制造、分销及销售业务的公司集团(Valorem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根据2006年英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994条陷入了不公平损害呈请的临时申请。

案件的主要指控是第一被告人Crisp先生(下称“Crisp先生”)担任董事期间违反制裁规定,在少数股东Garofalo先生(呈请人,下称“Garofalo先生”)并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致使公司向俄罗斯出口香水。呈请人控称,有关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关系协议、Crisp先生的受信责任,以及其作为董事的法定责任。

Garofalo先生成功获得单方面的强制令以罢免Crisp先生的董事职位,并委任Garofalo先生选定的新董事以减轻涉嫌违反制裁规定对公司声誉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的威胁。

临时济助的高度保证测试

审理临时济助呈请(罢免Crisp先生的董事职务并委任新董事)时,法院强调,为尽量减少潜在的不公正风险,授予特殊临时济助前需要通过“高度保证”测试。相较于一般的“须予认真处理的争论点须作审讯”测试,“高度保证”测试的证据门槛更高。

法院进行“高度保证”测试时,考虑了在不公平损害呈请未有最终裁决之前,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临时撤除Crisp先生的管理层控制权。法院评估了违反制裁指控的证据强度,以及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寻求的临时济助属合理。最终,法院认为,证据能够高度保证Garofalo先生取得胜诉,此类命令不论本身还是作为最终济助命令的附属命令也属适当,而且有非常强力的表面证据表明存在公司法第994条所指对股东不公平的损害行为。法院的上述结论乃基于针对Crisp先生及其妻子与俄罗斯持续交易的指控。

此外,考虑应否授予济助时,法院仔细权衡了改变公司“现状”的潜在危害以及公司业务和声誉的持续影响与罢免Crisp先生职位可能造成的潜在干扰。鉴于管理层变动的命令性质特殊,法院进行评估时尤其需要保持高度谨慎及严格,假如错误地下令罢免Crisp先生的董事职位,则极有可能造成不公正。

最终,法院裁定,允许管理层变动的命令通过了“ 高度保证”测试,属适当的命令,在审讯或最终济助之前应继续有效,理由如下:

  1. 如未能立即采取措施将公司与Crisp先生划清界限,一旦违反制裁规定的消息公之于众,公司可能会遭受严重的声誉损害。若无法妥善处理声誉损害,则甚至很可能危及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为了减轻公司声誉受损的威胁,遵循渐进、相对温和的命令(例如禁止Crisp先生与俄罗斯进行交易或违反制裁规定,并强制Crisp先生提供相关的交易资料)并不足以解决问题。
  2. 具体而言,若公司在任何时间保留了Crisp先生的董事职位,则要与其完全划清界限的信息将难以传达。由于Crisp先生不仅是董事,而且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因此仅仅暂停其职务属不切实际,因为保留Crisp先生的董事身份将会使公司继续与交易相关联。
  3. 此外,虽然根据公司法第994条,法院可以在不公平损害法律程序委任接管人作为临时济助措施。然而,委任接管人可能会使市场产生破产或企业危机的印象,这并不属适宜。命令管理层变动将允许新任董事立即继续管理业务,相比之下,委任接管人则可能需要时间让其先熟悉公司运作。因此,委任新董事也许是更可取的措施,而当任免董事等其他措施不足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时,则委任接管人可视为“最后手段”。
  4. 因此,法院确信,根据公司法第996条,罢免Crisp先生的董事职务、委任新董事以及允许Garofalo先生购买Crisp先生的公司股份,均属公司法第994条呈请可获授予的最终济助命令,或者属此案寻求购买Crisp先生股份济助的适当附属命令。根据呈堂证据,法院非常肯定,此等命令无论命令本身还是视作最终济助的附属命令均属适宜。

评论

此案之前,无论是否单方面申请,英国均未曾在不公平损害呈请作出附属命令以罢免及更换董事。此案法院援引了香港判例 Shih-Hua Investment Co. Ltd 诉 Zhangaidong 以及其他人 [2017] 3 HKC 393 一案,该案法院通过类似的命令(重组令)批准管理层变动。

判决表明,若有确凿证据证明董事存在严重错失行为,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声誉构成严重威胁,则法院愿意采取特殊措施,包括临时罢免董事。法院在不干预公司内部管理的一般原则之上制定了“ 高度保证”测试,表明请求管理层变动等临时命令需要更高的证据标准,不过也换言之,只要能够提供更充分有力的证据,则法院更容易接纳有关呈请。这项指引也凸显了法院保护公司免受不遵守制裁规定及其他法规所影响的决心。

本所预期,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以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今后将经常引用这项判例,以支持在不公平损害呈请寻求强而有力的临时济助。律师及其他法律从业员应密切关注这个领域的判例在普通法的世界将如何发展: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保持最低程度的干预,仅在其认为绝对必要及适当时采取行动,以尽量维持公司“现状”;另一方面,在适当情况下,法院也会采取更具干预性的临时措施——委任接管人等做法通常会导致市场认为公司破产或出现商业危机,相比之下,为保护公司地位,允许管理层变动会是更为可取、实际的做法。

 

 


侯洛文 Norman Hau
合伙人, 香港争议解决及重组部主管 Partner, Hong Kong Head of Disputes and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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