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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赴开曼交易所上市简介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为开曼群岛伞形基金常见的基金载体,用以设立单一法律实体,承载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各异的独立投资组合。

各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负债,在法律上区隔于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内的其他独立投资组合,从而保障各投资组合的投资者利益,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于单一法律实体下设立多项基金。

独立投资组合赴开曼交易所上市的优势

部分机构投资者可能因内部政策所限,未能投资于非上市证券。为协助此等“受限制”投资者,保荐人可成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以承载定制的独立投资组合,并安排有关独立投资组合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开曼交易所”)上市。

开曼交易所为全球认可的上市地,供广泛的证券(包括开放式及封闭式投资基金)及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所属独立投资组合上市。相比其他交易所,其披露及持续责任要求较低,对用户有利。上市过程可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上市后,定价及其他关键信息将予公开,为投资者提高透明度。

开曼交易所对用户的好处包括:

  • 一般无最低认购要求
  • 无投资政策及目标限制
  • 无指定分散投资程度要求
  • 新成立基金无需财务报表
  • 企业可担任董事

开曼交易所上市要求

投资基金在开曼交易所上市的主要要求如下:

  • 资深管理团队
  • 聘用服务供应商,包括:
    • 托管人(如有投资于托管资产)
    • 独立核数师
    • 行政管理人(或有充分资产净值计算安排的证据)
    • 上市代理人(用以联系开曼交易所)
  • 公众持有证券—就封闭式基金而言,最少 25% 的上市证券须一直由公众持有,而“公众”指基金董事或主要股东、基金主要股东所属董事或上述者所属联系人以外的人士。开放式基金则无此规定。
  • 证券可予转让,但需遵守若干转让限制、作充分披露,且获开曼交易所批准
  • 资产净值必须每季最少计算一次

须向开曼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及相关费用包括:

  • 上市文件:就独立投资组合而言,一般包括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发售备忘录、相关投资组合补充材料,以及载有开曼交易所规定披露内容的概览。
  • 上市许可申请书
  • 董事、发行人及上市代理人按指定格式所作声明
  • 就封闭式基金而言,股东按指定格式所作陈述
  • (如适用者)豁免正式上市规定的申请书,并提交不适用函
  • 上市费用

所有向开曼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必须以英文撰写,或附以经核证的英文翻译本。

时间

上市过程通常为期 1 至 3 个月。证券必须有国际证券识别码,获批后,开曼交易所将出具正式上市确认,而投资基金将获纳入开曼交易所官方清单。基金详情(如资产净值)将可于开曼交易所网站查阅。

本所乐意协助

本所对投资基金(包括独立投资组合)赴开曼交易所上市的经验丰富,服务包括:

  • 草拟上市文件
  • 预备申请及声明
  • 向开曼交易所提交文件并与之联系
  • 担任上市代理人
  • 就国际证券识别码申请提供协助

如投资基金为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开曼金管局”)监管的互惠/私募基金,本所亦可协助成立基金及办理向开曼金管局存档的工作。

如欲查询本所服务及其他详情,欢迎联系香港企业/基金部门合伙人冯静思或其他本所恒常联系人。

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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