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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传承规划对确保身故后持续和稳定转移资产甚为重要。然而,设立稳健信托架构的成本高昂,往往窒碍传承规划。故此,注册成立(或者将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转换为)多重转换股份类别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成为符合成本效益的另类选择。这种简化的传承机制省去信托管理费用,为传承规划化繁为简。
在这种架构中,个人可以通过股本中多重股份类别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资产,例如:
个人在生期间,A类股股东将享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所有经济和投票权利,即只有A类股股东有权接收通知、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以及行使此层面的决策权力。个人亦可担任唯一董事,在其有生之年保持全面董事会层级控制权。
然而,在个人身故后:
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经济和投票权利的转移不以遗嘱为依据,所以这种多重转换股份类别流程免却繁杂冗长的遗嘱办理流程。在此架构下,个人在其有生之年保留对公司及其资产的完全控制权。
上述个人身故后的变更在至少一名B类或C类股份持有人存活的情况下方才有效。如无发行任何B类或C类股份,A类股份将按公司章程细则转让。如无存活的B类或C类股东(虽然發生此等情況机会較低),A类股份则转移至个人遗产。
虽然多重转换股份类别架构以简驭繁,但未必适用于所有家族情况。鉴于自动股份转换可能会引发司法管辖权问题,跨境家庭应就当地税务和继承影响寻求建议。此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未成年人不能直接持有股份,故需为年轻受益人制定替代安排。
康德明律师事务所可协助:
如需要更全面的规划,本所亦可就设立和管理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信托或开曼群岛基础公司提供法律建议,凡此种种亦可以与上述类似的方式用于遗产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