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经理洞悉良好时机(如特定项目、难得的投资机遇或需迅速执行的投资)时,敏捷反应能力至为重要。然而,设立受监管投资基金因牌照及合规要求,往往耗时成周上月。
为此,不少经理转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一投资基金架构。基金如为封闭式载体,就未必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证券及投资业务法》的监管定义范围之内。设立有关基金因而更为精简,符合成本效益。
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除非获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金服委”)正式发牌,或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获得豁免,否则实体不得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经营(或自称经营)互惠基金业务。此外,除非获金服委认可,或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或《私人投資基金条例》获得豁免,否则实体不得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经营(或自称经营)私人投資基金业务。
“互惠基金”的定义为“根据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其他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组成或组织并从事下述者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合伙或单位信托:
“私人投資基金”的定义为“根据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其他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登记、组成或组织并从事下述者的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
开放式单一投資基金即使属于单一投资,却落入互惠基金的定义范围内,所以必须由金服委正式发牌。
相反,封闭式单一投資基金一般可豁免遵守《证券及投资业务法》的发牌要求,原因如下:
《证券及投资业务法》并无界定何谓“分散组合风险”,不同行业对之解释各异。如基金持有特定项目、房产或单一公司股权等单一投资,显而易见并无分散组合风险。可是,在较复杂的情况下,则需要更深入调查底层投资组合架构,以就任何分散组合风险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发牌要求作评估。
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一投資基金可以以公司或合伙方式成立。
属于“互惠基金”定义范围的开放式单一投資基金,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受监管。有关互惠基金可能获发牌为育成基金、获批基金、私人基金或专业基金,视乎受管理资产、投资者数目、投资者资格要求、每名投资者最低初始投资金额及基金存续期间等因素而定。各互惠基金的分类有不同监管规定。除育成基金外,受监管互惠基金均有强制性的服务供应商规定。
反之,如上文所述,封闭式单一投資基金一般无需遵守金服委的发牌要求,亦不受监管。其:
故架构弹性甚高,使之设立与营运符合时间及成本效益。
虽然封闭式单一投資基金不受监管,但依然受若干投资者反洗钱/客户审查规定以及《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共同申报准则的登记及申报规定所限。因此,就算其不受监管,而不受《证券及投资业务法》强制规定,保荐人仍可考虑委任基金管理人履行有关职能。
本所可就设立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一投資基金提供全面贯彻的支援,包括:
如欲索取其他资料或查询本所服务,请联系本所香港企业/基金部合伙人冯静思或本所恒常联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