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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胜诉方追索海外律师讼费

本所侯洛文律师及汪嘉恩律师就近期案件探讨最新离岸法律状况及指引。

如同大部分普通法司法权区,“离岸司法权区”或“英国海外领土”(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的普遍讼费原则为,讼费视乎诉讼结果而定,败诉方一般支付胜诉方的讼费。此原则的理据是,除法院另有命令外,任何诉讼的胜诉方应自对方当事人追索其以经济、迅速和适当方式进行诉讼期间产生的合理讼费。

本文聚焦从事“离岸法律”但具备离岸司法权区以外司法权区资格的“海外律师”之讼费。海外律师从事离岸法律执业业务屡见不鲜。从事英国海外领土法律执业业务广受欢迎的普遍理由包括,有关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对司法机构之信心及上诉至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权利;法律、会计、银行及信托服务供应商达最高国际标准;以及便利时区。

此外,鉴于离岸司法权区诉讼争议的跨司法权区性质,当事人时常委托海外法律顾问,故单一争议可能牵涉多家律所及/或司法权区。

可以理解的是,诉讼程序中,胜诉方可自败诉方追索的讼费金额,为保险人、出资人及涉及争议当事人的重要考虑因素。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可否自败诉方追索海外律师讼费?如可,可追索多少讼费金额?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追索海外律师讼费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界法》第18(3)条,法律执业者讼费的一般原则是,如律师并非名列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存置的登记册,则不可追索应付有关律师的讼费。正如若干法官于关键英属维尔京群岛判决所强调,英属维尔京群岛案件由当地合资格的法律执业者进行方为合适,故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应据此诠释《法律界法》条文,以谨慎保障当地法院及法律界的声誉。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一直以狭义诠释《法律界法》第18条。不论任何海外律师讼费何以产生,素来不得根据该条文追索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者监督下所进行的工作亦属此限。尽管我们留意到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协会正就此情况开展咨询工作,以收集此法律状况的意见,惟当地近期并无案例提出相反者。我们预期英属维尔京群岛检控专员、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协会及检察总长将再作跟进。

在开曼群岛追索海外律师讼费

开曼群岛则较为宽松。最近一宗案件就开曼群岛法院允许追索海外律师讼费的情况提供指引,当中依据海外律师工作不得追索的一般原则之其中一个例外情况。

当中首要考虑的是《大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管辖的判给讼费原则。根据《大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第18条规则,如海外律师获临时认许,并于临时认许后始开展工作,则可通过标准基础讼费评定追索海外律师讼费。然而,此规则亦有三个例外情况:(一)有需要海外律师就开曼群岛诉讼产生的海外法律问题提供专家证据,而有关费用可申索为代垫付费用;(二)胜诉方获颁弥偿讼费命令;及(三)开曼群岛法律授予免除,而有关费用可通过标准基础讼费评定追索。

上述追索讼费限制反映开曼群岛长久确立的公共政策。尽管海外律师产生的讼费并无不妥,亦不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但开曼群岛法院已指出,海外律师的工作会导致重复工作及额外讼费,因而欠缺经济效益,有违追索讼费限制。有关限制旨在就对方当事人同时委聘本地及海外律师的挥霍案件处理方式,保障当事人免受有关财务后果。同时,有关限制旨在防止诉讼方委聘无须遵守适用于开曼群岛律师的纪律机制之不合资格人士处理案件。

根据大法院于2023年3月颁布的Grand State Investments案判决,法院信纳授予免除适合案情,并允许追索香港及中国律师产生的讼费。总括而言,Grand State就有关香港及中国法律及/或受其管辖的法律问题,委聘香港及中国律师,两者均与开曼群岛清盘诉讼有关。Parker法官总结,单单当事人希望以自身语言或时区与律师沟通,不足以成为免除遵守惯常追索海外律师费用规则的理由。然而,鉴于多个海外法律问题对诉讼非常重要,故Grand State有需要委聘海外律师,以妥善准备抗辩。开曼群岛法院亦指出,有关问题的性质应为法律执业者所注意。

在百慕大追索海外律师讼费

相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开曼群岛而言,百慕大并无成文法或规则限制追索海外律师费用。如可证明讼费对实现正义属必要及适当,则百慕大法院会跟随英国普通法,容许透过讼费评定追索海外律师费用。

为免讼费评定官厘定相关服务的合适收费费率遇到困难,一般须拟备讼费账单,当中注明需要海外律师服务的情况,连同各独立项目的详细收费。

重点

下文将列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潜在诉讼方若干可采取的切实行动,以确保可向离岸诉讼的败诉方追索法律代表(包括海外律师)产生的大部分讼费。

首先,如诉讼方依赖保险提起诉讼或于诉讼抗辩,详阅有关政策及在适当情况下咨询保险人非常重要。保险人可拒绝承保海外律师讼费,惟部分保险人可就海外律师的工作补偿诉讼方。

此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争议性案件的诉讼出资协议合法。有关协议可订明不可追索法律费用的处理方式,故订立有关协议将有所助益。

整体而言,在若干情况及离岸司法权区,可预期海外律师产生的讼费会受到异议。相关法院将考虑有关案情,故产生开支前寻求离岸法律建议尤为重要。

侯洛文及汪嘉恩分别为康德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争议解决部合伙人及律师

本文首度刊登于《商业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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