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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至公司登记册及清盘令

简介

开曼群岛大法院最近对 Margara Shipping Limited 的判决(下称“Margara 判决”)1为以下情况的法律依据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指导,即根据《公司法》(2021 年修订版)(下称“《公司法》”)第 159 条以及《大法院规则》(2022 年合并版)(下称“《大法院规则》”)第 102 号命令第 18 条规则,公司可被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并可随后被清盘。

对公司进行恢复和清盘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 159 条规定:

“如果某个公司或其任何成员或债权人对该公司依据本法被除名而感到受屈,那么对于该公司、成员或债权人在公司除名之日起两年内或内阁可能允许的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如果法院满意该公司在被除名时正在开展业务或在运营中,或者将公司恢复到登记册是公平的,那么法院可以下令将公司的名称恢复至登记册,由公司支付相当于原始成立费或注册费的恢复费,并遵守在法院看来似乎是公正的条款和条件…”

《大法院规则》第 102 号命令第 18(1) 条规则规定:

“债权人根据第 159 条提交的申请可以与根据《公司法》第 94 条提交的申请合在一起,并可通过《大法院规则》第二卷第 68 号表格的申请表提交,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公司清盘规则》(经修改和修订的)第 3 号命令”。

Margara 判决

Margara 判决涉及有关开曼群岛公司恢复及之后清盘的权利的法律,这是开曼群岛第二个报导的此类案件。该案涉及一家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从公司登记册上除名的公司。Margara Shipping Limited(下称“该公司”)的成立完全是为了拥有一艘名为“Margara”的船只。在百慕大注册的 Shipowners Insurance and Guaranty Company Ltd.(下称“呈请人”)是该公司的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申请人根据《公司法》第 159 条以及《大法院规则》第 102 号命令第 18 条规则申请恢复该公司及随后的清盘。

呈请人已根据一定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下称“标准条款和条件”)向该公司提供了一份“财务责任证书”,以应对美国某些法律下可能产生的责任。标准条款和条件中的一项条款是,如果呈请人被要求清偿某项索赔,那么从表面上看,呈请人有权就此类责任以及呈请人处理此类索赔所产生的费用获得该公司的赔偿。呈请人随后被要求清偿该公司(作为船只所有人)因船只搁浅而对波多黎各的珊瑚礁造成重大损害而产生的责任(下称“潜在索赔”)。此外,呈请人在与美国当局谈判和清偿潜在索赔的过程中产生了法律费用和开支(下称“法律费用索赔”)。呈请人要求公司支付潜在索赔和法律费用索赔的金额。

法院参考了 Quinn 法官在 OVS Capital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2 一案所做的具有帮助性的裁决,该裁决指出:

“Laddie, J.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对 Re Priceland Ltd3 的裁决为法院在考虑是否将公司恢复到登记册时提供了以下有用的指导:

  1. 在法院可以行使酌情权恢复公司之前,必须首先确定公司当时正在开展业务或在运营中,或者要恢复公司是公平的。
  2. 公司是否正在开展业务或在运营中,必须参照其终止时间。
  3. “在运营中”一词应具有广泛的含义,以便赋予法院尽可能广泛的权力来恢复公司。
  4. 在考虑是否只是将公司恢复到登记册时,法院有权查看案件的所有情况,而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日期。
  5. 对于以上其中一种情况恢复公司的申请,如无特殊情况,应依循恢复,酌情不予恢复应为例外,而非规则……”

法院必须确信公司在被除名时正在开展业务或在运营中,或者要恢复公司是公平的。如果申请人符合其中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都符合,那么如无特殊情况,应予以恢复4。法院确信,呈请人有资格就法律费用索赔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就潜在索赔以未定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指出“债权人”应尽可能广泛地解释为包括未定债权人(参见 Re Harvest Lane Motor Bodies Ltd [1968] 2 All E.R. 1012)。

法院引用并依赖了有用的权威,这些权威支持一种立场,即尽管公司在被除名时并未开展业务(Margara 判决就是这种情况),但将公司恢复到登记册仍然可以被考虑为公平的,这采用了 Millet J 在 City of Westminster Assurance Co Ltd v Registrar of Companies & Anor [1997] BCC 960 案中的推断。在 Margara 判决中,呈请人寻求恢复该公司,以便就潜在索赔和法律费用索赔寻求赔偿,法院乐意在此基础上下令恢复该公司。

法院指出,公司注册处(下称“注册处”)处長已确认,她不反对恢复公司,但前提条件是,要支付未缴费用,并提交由持牌服务提供者作为注册办事处的通知5。还注意到的一件事是,财政与经济发展部长进一步表示,对恢复申请没有异议。6

任命官方清盘人

法院必须确信,证据不仅足以申请恢复公司,而且还足以证明其后任命官方清盘人的合理性。在 Margara 判决中,法院确信,呈请人已为任命官方清盘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有资格就法律费用索赔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就潜在索赔以未定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裁决提到了《公司法》第 94 条、第 92(d) 和 (e) 条,明确说明,“公司似乎无法偿还债务,但无论如何,公司清盘也是公正、公平的”。7

结论

Margara 判决是对债权人寻求依赖《公司法》第 159 条以及《大法院规则》第 102 号命令第 18 条规则时需要采取的步骤的一个有用的提醒。申请实际上是一个两步过程,以确保必要的证据和法定要求不仅适用于申请的公司恢复方面(根据《公司法》第 159 条),而且适用于申请公司清盘(根据《公司法》第 94 条)。值得铭记的是,尽管公司被要求在恢复后立即进行正式清盘,但在法院下令之后,仍然需要向注册处提交持牌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同意提供注册办事处服务,恢复才会生效。根据《公司法》第 159 条和《大法院规则》第 102 号命令第 18 条规则提出的申请可为债权人提供一个有用的途径,让那些对除名实体提出索赔的债权人能够申请恢复该实体,然后确保在按正常方式提交债务证明的情况下该实体有序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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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至公司登记册及清盘令

 


Róisín Liddy-Murphy
合伙人 Partner, Head of Regulatory & Risk Advisory (Cayman)

开曼群岛   +1 345 814 7371


Sean-Anna Thompson
律师 Associate

开曼群岛   +1 345 814 7752


1FSD 325 of 2021 (DDJ)
22017 (1) CILR 232
3[1997] BCC 207
4Re Blue Note Enterprises Ltd [2001] 2 BCLC 427; Priceland Ltd [1997] 1 BCLC 467/
5在恢复公司之前,申请必须提供持牌服务提供者作为注册办事处的通知。
6Doyle 法官在 Margara 判决中指出,从寻求财政部长的无异议信件到提交申请过了一段时间。法院指出,“将来,一旦获准延长时间,申请人明智的做法是迅速采取行动”。法院认为,可以推测财政部长允许在2年以上的时间内提出恢复公司的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7Margara 判决第 1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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