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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清盘人、自动中止与香港法庭

本文探讨的内容是,在面临一家公司申请任命“轻触式”临时清盘人,而该公司在别的司法管辖区身陷诉讼但因此可获得法定暂停令的益处时,开曼法庭采用的方法,以及香港法庭最近做出的一项裁决,由此看出这种任命认可和中止的申请在香港将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 97(1) 条规定:

“在发出清盘令或任命临时清盘人之后,除非获得法庭许可并受法庭所施加的条款规限,否则不得对公司提起或启动任何诉讼、法律行动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刑事诉讼。”

由此而产生的法定暂停意味着,长期以来,对于发现自己陷入财务困境的开曼群岛公司来说,任命“轻触式”临时清盘人是一个颇具吸引力的选项1。任命“轻触式”临时清盘人会使债务人公司受益于《公司法》规定的暂停执行条款,为其提供急需的喘息空间,使其能够试图通过重组安排计划的方式或其他方案来重组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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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清盘人、自动中止与香港法庭

 



1此等申请在 In the Matter of Fruit of the Loom(有关鲜果布衣的问题)中首次讨论过(未报道,20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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