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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开曼群岛公司有许多好处,包括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最终上诉权归英国枢密院)、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开曼群岛公司在全球各地的交易所上市非常受欢迎。例如,在香港上市的 2500 多家公司中,有 1770 家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超过 450 家。投资者、承销商、监管机构、分析师和服务提供商都非常熟悉开曼群岛公司。
对于考虑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来说,作为具有外国私人发行人身份的非美国公司,上市公司应免于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交易法》条款。此外,作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公司治理事项上采用某些母国惯例,这有助于公司在上市后更顺利地运营。这些“母国惯例”通常意味着在某些公司治理事项上对股东参与的要求较少,使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主要由董事管理(除非是更改公司名称、清算或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这些事项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需要股东批准)。
开曼群岛公司是税收中立的工具——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公司的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税,也没有类似于遗产税或遗产税的税收。开曼群岛政府对开曼群岛公司征收的其他税种也不太可能具有实质性影响,除了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签署或执行后的文书的印花税。
因此,(i)在 IPO 前,为了让开曼群岛公司收购日本注册运营公司的股份,进行的任何股份交换都无需支付开曼群岛的税款或印花税;(ii)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股息和资本支付不受开曼群岛的税收约束,支付股息或资本给任何持股人时无需预扣税款,出售股份所得的收益也不受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的约束。
大多数开曼群岛公司会收到开曼群岛内阁总督的承诺,即从承诺之日起的 20 年内,开曼群岛颁布的任何对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税的法律都不适用于该公司或其运营;并且不会对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税,也不会征收类似于遗产税或继承税的税款。这意味着:(a)不会对该公司的股份、债券或其他义务征税;(b)根据开曼群岛《税收优惠法》定义的任何相关支付也不会被部分或全部预扣税款。
最后,直接上市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可以节省建立存托凭证(ADR)计划的成本和复杂性。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您的康德明联系人或何礼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