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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事法院就该案的法律责任作出判决,裁定申索人胜诉,Vanway七名董事被判欺诈少数股东,将Vanway资产以总价值 6,000,000 港元低价出售给董事会主席和第一被告人。审理责任阶段结束后,法院裁定,这项出售违反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20至122条和第175条规定的董事法定责任以及信托的忠实诚信责任。
日前,审理赔偿金额和济助的阶段也已结束,法院听取申索人的专家证供,认同Vanway在2015年9月非法出售的资产价值当时保守估计约为441,000,000港元。申索人根据被告多次不遵守披露责任所作出的不利推断也获法院接纳。最终,法院按照Vanway占据资产的额外时长判处其须支付7%的判决前复利予申索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事法院首次处理衍生诉讼案件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84E(d)条授予济助以命令将部分赔偿直接支付给股东,而并非全部归公司所有。在本案中,法院命令向申索人直接支付公平赔偿7,430,000美元和判决前利息5,484,569.36美元(相当于其集体持有的13.33% Vanway股份)。这类型的法定补偿并不常见,但十分务实,对于寻求及时济助的小股东非常有利,针对被告这些“老赖”董事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成功率也能有所提升。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这项补偿措施能有效避免损害赔偿金落入这些欺诈少数股东的董事和大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使小股东无法真正受益于法院济助。
申索人的法律团队由7BR律师事务所的Jern-Fei Ng KC领导,并得到7 King’s Bench Walk律师事务所James Bailey以及康德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erry Samuel和侯洛文(Norman Hau)、律师Alecia Johns和汪嘉恩(Catherine Wong)组成的跨境纠纷团队所支持。申索人的独立评估专家则由FTI Consulting咨询公司的Ben Johnson担任。
康德明对客户胜诉深感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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