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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简报

国际税务合规︰开曼群岛发布国别报告法规

1 月 2018

本提示简报旨在协助根据开曼群岛于2017年12月15日为持续推进国际税务透明度而发布的《2017年税务资讯局(国际税务合规)(国别报告)法规》(下称“国别报告法规”)可能有信息申报责任的企业。

开曼群岛是经合组织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机关协议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下称“BEPS”)包容性框架的订约方。国别报告法规在开曼群岛实施经合组织根据BEPS第13项行动报告(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公布的示范法例,当中载有BEPS的最低标准。

开曼实体是否属于合资格跨国企业集团?

国别报告法规适用于合资格跨国企业集团(下称“跨国企业集团”)。一般而言,合资格跨国企业集团由以下实体(统称“成员实体”,分别称为“各成员实体”)构成︰(i) 属两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应课税居民企业,且通过拥有权或控制权相互关联;(ii) 于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合并集团总收入达8.5亿美元或以上;及(iii) 会或预期将会在其经营业务所属的至少一个税务司法管辖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倘跨国企业集团为“开曼群岛居民企业”,即(a) 在开曼群岛注册或成立;(b) 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开曼群岛;或(c) 财务受开曼群岛监督,则其任何业务单位或常设机构均须遵守开曼群岛的告知及/或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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