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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设立对冲基金

开曼群岛在设立离岸对冲基金方面位居世界领先地位。税收中立的平台、稳定的经济、成熟的银行 业、保密性及专业金融服务行业仅仅是其吸引全球各地对冲基金经理的部分原因。

为帮助基金经理判断开曼群岛是否为其基金的正确选择,我们列出了在设立对冲基金时需要考虑的 一些重要因素,并概述了相关文件和法规。

结构考量因素

对冲基金通常为开放式基金,即投资者可定期赎回。因此,为满 足此类赎回需求,基金中必须始终有足够的现金或流动资产。

基金经理还应考虑是否对其开放式基金施加禁售期,在此期间投 资者将无法出售股份。禁售期使基金经理能在基金早期将所有认 购资金用于投资,而无需满足赎回请求。但要务必确保禁售期不  长,进而使基金实际上成为封闭式基金。

虽然对冲基金通常采用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架构,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特定需求或偏好(无论源自市 场惯例、税务或其它考量因素)可能决定实际采用何种基金载体。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可被视为亚洲基金经理的一个合适选择。根据开曼群岛针对SPC的法规,资产和 负债在其独立投资组合中彼此分隔。这就避免为实现相同效果而注册成立多家独立公司时产生的 用。通过SPC,可创建单一投资者持有的投资组合,从而分别满足每个相关投资者的特定需求。

另一个选择是将基金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LLC”)。LLC融合了公司的很多特征及合伙的灵活 性。LLC可由单个成员组建。每名成员将获得一份LLC权益,代表(例如)资本投票权及收取股息  权利。对于吸引美国投资者的对冲基金来说,LLC作为母子结构中的子载体,可能是个不错的选 择。

基金通常会发行两类股份: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股份。有投票权股份(管理股)不可赎回,没有 经济权利,但附带重要股东投票权。无投票权股份(参与股)由投资者持有,令其有权参与分 基 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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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设立对冲基金

 


龙翔德 Piers Alexander
合伙人, 投资基金全球负责人 Partner, Global Head of Investment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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