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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通常为开放式基金,即投资者可定期赎回。因此,为满足此类赎回需求,基 金中必须始终有足够的现金或流动资产。
基金经理还应考虑是否对其开放式基金施加禁售期,在此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出售股份。 禁售期使基金经理能在基金早期将所有认购资金用于投资,而无需满足赎回请求。但 要务必确保禁售期不要过长,进而使基金实际上成为封闭式基金。
虽然亚洲对冲基金通常采用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架构,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特定需求或 偏好(无论源自市场惯例、税务或其它考量因素)可能决定实际采用何种基金载体。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可被视为亚洲基金经理的一个合适选择。根据开曼群岛针对SPC的法规,资产和负债在其独立投资组合 中彼此分隔。这就避免为实现相同效果而注册成立多家独立公司时产生的费用。通过SPC,可创建单一投资者持有的投资组合,从而分 别满足每个相关投资者的特定需求。
另一个选择是将基金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LLC”)。LLC融合了公司的很多特征及合伙的灵活性。LLC可由单个成员组建。每名成员 将获得一份LLC权益,代表(例如)资本投票权及收取股息的权利。对于吸引美国投资者的对冲基金来说,LLC作为母子结构中的子载体, 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
基金通常会发行两类股份: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股份。有投票权股份(管理股)不可赎回,没有经济权利,但附带重要股东投票权。无 投票权股份(参与股)由投资者持有,令其有权参与分享基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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