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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的《投资基金法》最新修正案现在要求在百慕大以外的管辖区设立的某些投资基金必须定名为“海外投资基金”并在百慕大金融管理局以相同的名称注册。这些新的注册要求可能适用于所有“范围”的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封闭式和私募股权工具。
对《2006年投资基金法》(“《法令》”)进行了修改的《2019年投资基金修正法》(“《修正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外国(即非百慕大设立的)投资基金在百慕大的新注册制度,此类基金“在百慕大或从百慕大境内”进行管理、营销、促销和/或出售(统称为“基金促销”)。在此之前,非百慕大设立的投资基金进行的基金促销不受《法令》规定的监管。从2020年1月1日起,除非《法令》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基金在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MA)根据《法令》定名为并注册为“海外投资基金”,否则不得在百慕大或从百慕大境内管理或促销此类基金。
《修正法》包含针对以下外国投资基金的过渡性条款:(i) 现在符合“海外投资基金”的新定义;和 (ii)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从事过基金促销活动(每个基金均称为“祖父基金”)。每个祖父基金皆获许可在2020年6月30日(“祖父期”)之前遵照《法令》条款进行注册。祖父基金可在祖父期内继续进行基金促销,但须在2020年6月30日或之前办理注册。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i) 在生效日期之后被纳入《法令》范围但未成为祖父基金的外国投资基金必须在进行任何基金促销之前立即完成注册;以及 (ii) 新的注册要求是针对基金的。对于可能是一个更广泛的投资基金集团的其中一个基金来说,注册无法避免,其中一些基金可能已按规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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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慕大或从百慕大境内管理或促销外国投资基金须符合新的注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