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获豁免公司而言,伞形基金及所属子基金组成单一法律实体。除非有限制追索的合约协定,否则获豁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针对整个伞形基金的资产申索,子基金因而蒙受”交叉传染”的风险。
相比之下,即使独立组合投资公司同样属于单一独立实体,但其资产负债享有法定独立保障。各个子基金(即独立投资组合)维持其自身资产负债。一个独立投资组合的债权人只可以追索该投资组合的所属资产,其他组合不受影响,从而达致“隔离”保障。
鉴于上述法定独立保障,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对寻求加强保障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其营运弹性及成本效益亦受到投资经理青睐。
开曼群岛法律允许获豁免公司转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过程需要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及(如适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存档。主要步骤概述如下:
获豁免公司如欲转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必须最少两名董事就下述项目作准确陈述的声明,并提交注册处:
上述声明必须附以授权资产负债转移至独立投资组合的股东特别决议。一般而言,有关决议亦会批准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反映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架构。如获豁免公司属于持牌基金,就需要向注册处提交金管局同意书。
如公司属于金管局持牌机构,必须在转换前得到金管局书面同意。
如获豁免公司以受金管局监管基金方式营运,就必须在基金名称变更及董事会知悉基金其他重大变动后21日内通知金管局。
若公司为已有投资者及/或债权人的在营基金,由于需要得到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授权/同意,转换程序可能较为复杂。然而,若公司尚未营运,或无现有投资者及债权人,转换程序则会简单直接。
本所曾多次提供有关基金转换的法律服务,可全程提供支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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