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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简报

CIMA更新并延申其企业管治指引范围以涵盖互惠基金和私募基金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最近刊发新《互惠基金及私募基金指引声明》(企业管治指引),当中:

  • 更新目前适用于根据《互惠基金法》(MF法)注册的基金指引;
  • 延申CIMA企业管治指引,以涵盖根据《私募基金法》(PF法)注册的基金;及
  • 更概括地载述CIMA对于根据MF法或PF法注册的基金(统称基金)在企业管治框架方面之期望。

企业管治指引即时生效。不少基金经理(经理)的现有管治模式也许已符合有关条文要求,但本所建议经理立即检讨其管理的基金及架构状况,确保符合企业管治指引的更新规定。

全球背景 — 现代企业管治框架

作为全球领先的基金注册地,开曼群岛不断改善其监管制度,向国际机构证明驻开曼群岛基金受到适当监督,同时明确表明开曼群岛会继续完善其监管框架以迎合现代标准令投资安心。

企业管治指引是开曼群岛继续致力成为“最优秀等级”基金成立地的基石,并且还明确了 CIMA 对根据 PF 法注册的基金的管治立场。

适用性 — 开曼互惠基金和开曼私募基金现已纳入范围

如上所述,虽然根据 MF 法注册的基金之前一直受制于此管治要求,但企业管治指引现在涵盖了所有基金,其中包括根据 PF 法注册的基金。

企业管治指引记录了基金“运营者”的各种义务,“运营者”指基金的管理层——公司的董事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同等人员);以及信托基金之受托人。

行动重点 — 企业管治指引的要求和潜在的解决方案

企业管治指引并不试图在其条款中详尽或过度规定,而是向管理人提供酌处权,指出基金的治理结构必须适当且恰当,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考虑到基金的规模、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这是一个正面的发展,使每位经理能够对不同基金引入不同均衡且合理的企业治理架构。企业管治指引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受管理资产、投资者数量、结构复杂性、投资策略和运营的性质。

企业管治指引聚焦的七个主要领域:

1. 基金运营者的监督职能。

基金运营者对基金的活动负责。具管理职责的运营者应由有多样化适当技能、具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以确保运营者的整体能力。运营者的工作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按照开曼群岛和CIMA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从事业务—其中包括与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以及投资经理之间的定期沟通。

行动重点:

  • 考虑到上述因素,经理不妨审查其董事会组成,以确定是否建议增加具有特别相关资格的董事会成员 ,以加强对基金事务的有效监督。本所很乐意就合资格的专业董事提供简历和推荐。
  • 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需要重新检视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与基金运营者的沟通渠道:包括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其他临时沟通渠道。

2. 利益冲突

运营者应制定与基金业务运营的规模、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相应的书面利益冲突政策。运营者应识别、披露、监察和管理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将包括在会议纪录中记录与会议相关的所有已披露的冲突。此外,运营者应至少每年以书面形式披露所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

行动重点:

  • CIMA已确认,基金章程或营销文件中利益冲突政策的披露足以满足这一要求,但基金仍可重新审视其现有的冲突政策,以确保与有关基金的情况相称。
  • 经理应在其标准董事会议程中添加内容,以反映所有利益冲突应至少每年以书面形式披露一次。

3. 运营者会议

运营者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基金的规模、复杂性、结构和风险状况可能使运营者召开更频繁的会议。在必要的情况下,运营者还可以要求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出席。

行动重点:

  • 如果基金的律师或专业企业服务提供方目前没有记录会议记录,那么现在寻求此等服务方协助可能是适当的。本所可就此提供董事会支持服务。
  • 如果尚未成为基金治理模式的一部分,则应考虑要求管理人、投资经理/顾问、反洗钱官员和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代表至少每年出席运营者的会议(取决于基金的性质,可考虑是否需要更频繁地举行会议)。

4. 运营者职责

企业管治指引对基金运营者施加了多项职责。以下是其中一些职责的示例:

  • 运营者应做出独立判断,同时始终以基金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 运营者应当诚实守信。
  • 运营者在与其他基金承担额外责任之前应考虑有否足够处理能力。
  • 运营者负责任命、罢免、监察、审查并确保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持续处理能力。
  • 运营者需要定期确认投资经理在运营中是否遵守基金的投资策略、标准和限制范围。
  • 运营者需要及时了解财务状况、资产净值及其计算。

行动重点:

  • 运营者应定期考虑企业管治指引的要求,特别是在处理能力问题,其中包括其提供服务的基金数量和运营者应注意在董事会会议纪录中记录其对上述议题的考虑。

5. 文书纪录

运营者有责任确保保留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会议和决定的准确书面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包括: (i) 议程项目、传阅的文件和出席者名单;(ii) 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及(iii) 服务提供者报告的信息;及(iv) 利益冲突披露。

行动重点:

  • 如上所述,如果基金的律师或专业企业服务提供者目前没有记录会议记录,那么现在寻求此等服务方协助可能是适当的。本所可就此提供专责董事会支持服务。

6. 与 CIMA 的关系

运营者应以透明、诚实的方式与 CIMA 处理基金事务。这将包括披露可能对基金的财务稳健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以及任何违反适用法案、法规和监管措施的情况。

行动重点:

  • 如果出现合规或财务情况问题,运营者应本着义务以透明和诚实的方式向 CIMA 作披露(或者相反,若认为问题不足够重要向 CIMA 披露)并应记录在基金的记录中。

7. 风险管理

运营者应确保就基金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任何风险受管理和减轻任何风险,并在运营者会议上讨论重大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行动重点:

  • 经理应考虑基金的整体风险管理计划是否满足其复杂性。
  • 应制定适当的会议记录,记录运营者会议上关于风险管理考虑因素和决策的讨论。

结论 — 企业管治检讨服务

企业管治指引的出台并没有显着改变根据MF法注册的基金的地位,但它确实及时提醒许多经理,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加强程序以确保合规性符合他们所监管的基金的最佳利益。

对于根据 PF 法注册的基金,企业管治指引是一项新要求—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此类基金已经凭借现有复杂的治理计划遵守指引,但本所建议检讨每个此类基金以确保合规。

本所乐意协助

本所可协助确保基金按照所有相关的开曼群岛法律、法规、规则和指引声明开展其事务。此外,我们还提供各种额外的实务服务来协助基金遵守企业管治指引声明,包括:

  • 独立董事:我们提供属于开曼群岛居民的独立董事。我们的董事在各类投资基金、结构性融资工具和公司实体方面拥有合适的经验。
  • 董事会支持服务:我们的团队可以帮助协调和安排所有参与者出席董事会会议,准备并向相关各方传阅议程、董事会文件册、会议记录和行动事项。

请随时联络阁下的本所联系人,进一步讨论此指引对您的基金的潜在影响。

 


Michael O’Connor
合伙人 Partner

开曼群岛   +1 345 814 7395


Alan Dickson
合伙人 Partner

开曼群岛   +1 345 814 7790


龙翔德 Piers Alexander
合伙人, 投资基金全球负责人 Partner, Global Head of Investment Funds

香港   +852 2842 9525
移动电话  +852 6469 3375


Róisín Liddy-Murphy
合伙人 Partner, Head of Regulatory & Risk Advisory (Cayman)

开曼群岛   +1 345 814 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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