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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最近刊发新《互惠基金及私募基金指引声明》(企业管治指引),当中:
企业管治指引即时生效。不少基金经理(经理)的现有管治模式也许已符合有关条文要求,但本所建议经理立即检讨其管理的基金及架构状况,确保符合企业管治指引的更新规定。
作为全球领先的基金注册地,开曼群岛不断改善其监管制度,向国际机构证明驻开曼群岛基金受到适当监督,同时明确表明开曼群岛会继续完善其监管框架以迎合现代标准令投资安心。
企业管治指引是开曼群岛继续致力成为“最优秀等级”基金成立地的基石,并且还明确了 CIMA 对根据 PF 法注册的基金的管治立场。
如上所述,虽然根据 MF 法注册的基金之前一直受制于此管治要求,但企业管治指引现在涵盖了所有基金,其中包括根据 PF 法注册的基金。
企业管治指引记录了基金“运营者”的各种义务,“运营者”指基金的管理层——公司的董事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同等人员);以及信托基金之受托人。
企业管治指引并不试图在其条款中详尽或过度规定,而是向管理人提供酌处权,指出基金的治理结构必须适当且恰当,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考虑到基金的规模、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这是一个正面的发展,使每位经理能够对不同基金引入不同均衡且合理的企业治理架构。企业管治指引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受管理资产、投资者数量、结构复杂性、投资策略和运营的性质。
基金运营者对基金的活动负责。具管理职责的运营者应由有多样化适当技能、具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以确保运营者的整体能力。运营者的工作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按照开曼群岛和CIMA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从事业务—其中包括与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以及投资经理之间的定期沟通。
运营者应制定与基金业务运营的规模、复杂性、结构、业务性质和风险状况相应的书面利益冲突政策。运营者应识别、披露、监察和管理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将包括在会议纪录中记录与会议相关的所有已披露的冲突。此外,运营者应至少每年以书面形式披露所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
运营者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基金的规模、复杂性、结构和风险状况可能使运营者召开更频繁的会议。在必要的情况下,运营者还可以要求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出席。
企业管治指引对基金运营者施加了多项职责。以下是其中一些职责的示例:
运营者有责任确保保留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会议和决定的准确书面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包括: (i) 议程项目、传阅的文件和出席者名单;(ii) 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及(iii) 服务提供者报告的信息;及(iv) 利益冲突披露。
运营者应以透明、诚实的方式与 CIMA 处理基金事务。这将包括披露可能对基金的财务稳健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以及任何违反适用法案、法规和监管措施的情况。
运营者应确保就基金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以确保任何风险受管理和减轻任何风险,并在运营者会议上讨论重大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企业管治指引的出台并没有显着改变根据MF法注册的基金的地位,但它确实及时提醒许多经理,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加强程序以确保合规性符合他们所监管的基金的最佳利益。
对于根据 PF 法注册的基金,企业管治指引是一项新要求—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此类基金已经凭借现有复杂的治理计划遵守指引,但本所建议检讨每个此类基金以确保合规。
本所可协助确保基金按照所有相关的开曼群岛法律、法规、规则和指引声明开展其事务。此外,我们还提供各种额外的实务服务来协助基金遵守企业管治指引声明,包括:
请随时联络阁下的本所联系人,进一步讨论此指引对您的基金的潜在影响。
香港 +852 2842 9525 移动电话 +852 6469 3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