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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作出的一项重要判决中,Doyle 法官强调了相关公司的注册地法律在重组和/或破产情况下的重要性。
判决链接在此处。
银基是一家主要从事酒产品经销业务的大型集团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 银基集团侧重销售世界上最畅销的优质白酒(或烧酒)。集团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银基集团自 1997 年开始运营,其盈利能力受到了全球新冠疫情的严重影响。
香港及中国内地的多位债权人向银基提出了偿债要求。在开曼群岛提交申请时,清盘程序已在香港进行。因此,大法院对礼让问题和提名的开曼群岛公职人员的认可范围表示了担忧。
这些担忧的部分解决办法是修改临时清盘人的委任令,以便香港法院有余地决定现有程序,尽管开曼群岛有委任令和相关暂停令。大法院向香港法院传达了一个信息,即至少从开曼群岛的角度来看,一个明智及适当的做法是,香港法院认可开曼群岛临时清盘人,并给予协助,以推动银基重整债务。
众所周知,公司注册地的法律主要管辖与公司存在有关的所有问题。在分析那些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拥有大量业务和/或在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的地位时,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必要原则。
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委任的清盘人,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认可和实现价值最大化在某些地方(例如中国)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开曼群岛尚未通过《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这意味着,在处理开曼群岛注册的国际公司的事宜以及决定潜在救援程序的适当途径时,主要利益的中心不一定是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 Doyle J 观察,开曼群岛并不是一个“信箱”司法管辖区,而“显然是一个实质上的司法管辖区,它合法地促进世界贸易并发展普通法,为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鼓励人们尊重法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银基判决下达的同一天,开曼群岛立法机构通过了《2021 年公司(修订)法案》,旨在为破产执行人在处理陷入困境的实体时引荐一种更灵活、更有效的程序。
因此,在开曼群岛即将实施一项定制的重组制度前,银基判决是一个有用的提醒,提醒人们在计划行使这种性质的集体补救措施时,分析适当诉讼地的出发点。
在银基判决中(与即将到来的创新和修改相一致),Doyle J 还指出,在处理类似的涉及与多个司法管辖区有联系的公司的案件时,可就开曼群岛与外国法院之间的通信达成一份详细的协议。
请联系我们在香港和开曼群岛的专业律师,讨论该领域的法律现状以及重组框架即将发生的变化。
银基诉讼案的康德明团队由侯洛文和 Jonathon Milne 带队,Róisín Liddy-Murphy 和容彦宜提供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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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重组:没有地方比得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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