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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重组:礼让与互惠原则

于最近在2022年3月15日对 共享集团有限公司 (GTI Holdings Limited) 作出的判决中1 ,开曼群岛大法院重申礼让原则在跨境破产事宜中的重要性及成立地的核心作用。

完整判决的文本可于 此处查阅。

背景

在香港及开曼群岛均有人对共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提出清盘程序。2020 年 5 月,康德明律师事务所获公司的开曼群岛共同临时清盘人(下称“共同临时清盘人”)的委任行事,该等共同临时清盘人就重组目的以“低度干预”基准获委任。 重要的是,共同临时清盘人亦在香港获得对其委任的认可。

当共同临时清盘人与公司正在取得进展,一系列命令在香港及开曼群岛随之下达,推进了重组进程。鉴于已取得的进展并由于债权人的大力支持,香港法院排期于 2022 年 3 月进行关于准许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的聆讯,以审议重组计划及拟议债务偿还安排。

然而,于 2021 年 11 月,当此案件移交予香港法院的另一位法官后,香港法院颁布了清盘令。出于各种原因,这超出共同临时清盘人或众多持份者的预期,尤其是因为关于准许召开债务偿还安排会议的聆讯是在清盘令颁布不久之前排定,而香港法院已认可共同临时清盘人的委任。

因此,清盘令颁布后,香港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香港的临时清盘人。 与此同时,共同临时清盘人仍在开曼群岛留任,主要目标是推进重组。

开曼群岛的立场

在包括公司董事在内的主要持份者的支持下,共同临时清盘人在开曼群岛申请了清盘令,并寻求委任为共同正式清盘人,致力鼓励采取符合债权人与其他持份者最佳利益的一致做法。

该申请导致大法院最近作出判决,而 Doyle 法官在处理于“外国友好司法管辖区”的平行诉讼时就礼让考虑方面提出了一些有益观察,如下所述:

  • “开曼法官在决定开曼群岛大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事宜时,若香港等外国友好司法管辖区有关联诉讼,开曼法官会明智地首先考虑礼让问题。”
  • “当然,这全然是香港法院的事,但本人希望香港法院能给予共同正式清盘人认可及协助。”
  • “……至少在本法院看来,倘本法院委任的共同正式清盘人亦于香港获委任为清盘人,这可能会更有成效及效率,而且显然会节省时间及避免重复。 至少在我看来,这似乎符合所有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但最终,彼等将投票决定其认为合适的立场,并受香港法院的任何干预所规限。”

此外,判决包括对成立地在涉及国际集团的破产及/或重组程序中之重要及必要作用的详细分析。 Doyle 法官在这方面提出以下观点:

  • “外国法院对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颁布清盘令是非常严重的一步…… 通常最佳和最适当的推进方法是让公司成立地的法院处理清盘令的申请,并将其视为具有主要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 “本人亦考虑到由香港法院颁布的清盘令对香港境外的附属公司影响有限,而由公司成立地的法院颁布的命令根据妥为确立的国际私法原则应在国际间更具效力。”
  • “在本案中,希望香港法院亦会致力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并确保香港清盘乃作为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清盘的辅助而进行。”

点评

一般认为,有关公司成立及管理事务的事宜,由公司成立地的法律决定是最佳及最具成效的做法。 此判决着重这一基本原则,并强调司法管辖区之间合作及协商的必要,以避免产生相互冲突的结果。

康德明团队获委聘参与开曼群岛许多最重要的重组工作。康德明继续担任代表律师,与香港罗申美会计师事务所的马德民(Osman Mohammed Arab)与黎颕麟以及 R&H Restructuring (Cayman) Ltd 的 Owen Walker(以彼等作为公司之共同正式清盘人的身份)并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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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重组:礼让与互惠原则

 



叶敏华 Manwa Yip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香港   +852 2842 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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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on Milne
合伙人兼开曼群岛办事处诉讼及重组部联席主管 Partner, Co-Head of Cayman Islands Litigation &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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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Anna Thomp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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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SD 102 of 2020 (D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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