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 – 法规更新
2021 年 2 月 11 日,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金融服务(审慎和统计申报表)(修订)令》(下称“命令”)。命令于 2021 年 2 月 15 日生效。根据命令的规定,受《2009 年金融服务(审慎和统计申报表)令》(下称“主令”)规管的人员向委员会提交统计或审慎申报表的义务已做了重大修改,针对根据相关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金融服务立法获得授权、许可、注册或认可的 BVI 实体增加了额外的申报义务。命令还对受规管人员规定了一项新的义务,即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年度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申报表(下称“反洗钱申报表”)。
谁赶上了?
就年度或季度审慎和统计申报表(下称“审慎和统计申报表”)而言,根据命令而修订的申报义务适用于以下受规管人员:
- 根据《2010 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下称“《证券与投资业务法》”)被认作或注册为私募基金、专业基金、公共基金及认可的外国基金的人员(统称为“共同基金持牌人”)
- 以下许可证的持有人:
- 根据《2008 年保险法》(下称“保险法”)第 8(2)条签发的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或 F 类保险许可证;或者
- 根据《保险法》第 40(2)条签发的保险中介许可或保险经理人执照(统称为“保险持牌人”)
- 根据《证券与投资业务法》第 6(2)条签发的投资业务许可证的持有人(统称“投资业务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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