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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发布最终版船运业经济实质指导说明

2020年7月7日,百慕大财政部长发布了与《2018年经济实质法》(以下简称“《经济实质法》”)相关的最终版《修订指导说明》。《修订指导说明》为《经济实质法》范围内的许多相关活动提供了针对具体行业的指导,其中对船运业的指导如下:
如果某个实体在百慕大领水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从事下列任何涉及船舶运营的活动,则该实体就属于在从事“船运”的相关活动:

  1. 海路收费运输乘客或动物、货物或邮件;
  2. 为(a)段所述目的而租船或包船;
  3. 出售船票并提供与船运有关的辅助票务服务;
  4. 使用、维修或租用集装箱,包括拖车和其他运输集装箱的车辆或设备,用于海上物品运输;或者
  5. 提供私营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

以上列出的活动仅在实体与船舶运营相结合的情况下才构成“船运”的相关活动。如果实体从事上述任何一项活动但不涉及船舶的运营,则该实体就没在从事船运。例如,本身不运营船舶的船员管理公司就没在从事船运。同样,出售客票但本身不运营船舶的旅行社也没在从事船运。

如果是包船,则船东或包船实体(或两者兼有)是否在从事船运(以及由其中任何一方进行的船运“核心创收活动” (CIGA))可由相关包船合同的条款确定。

示例:船舶所有者(“船东”)在光船包租的基础上将其拥有的空船包租给另一实体(“租方”)。租方在其国际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内运营该船。船东通常不属于在从事船运,因为其不运营该船 。租方在运营该船,则属于在从事船运,因为租方在从事与运营该船相关的收费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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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发布最终版船运业经济实质指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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