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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修订数字资产业务的发牌制度

《2019年数字资产业务修正案》(Digital Asset Business Amendment Act 2019,下称“DABA 修正案”)于 10 月 8 日生效,该修正案对百慕大现行的数字资产业务规管法例进行了修订,包括将发牌制度的范围扩大到涵盖数字资产衍生品、数字资产基准管理人和数字资产信托服务提供商。DABA 修正案旨在确保百慕大在数字资产监管方面保持领先地位,并为相关权益属数字资产的金融产品提供了监管框架。

10 月 2 日,百慕大议会通过了《2018 年数字资产业务法》(Digital Asset Business Act 2018,下称“DABA”)的修正案。DABA 修正案为了加强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MA)对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规定下列人士也需获得 BMA 发牌,方可于百慕大开展数字资产活动:

  • 数字资产衍生品交易所提供商,指经营数字资产衍生品交易所,且提供 (a) 创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订立数字资产衍生品合约及/或 (b) 数字资产衍生品的结算和交收等服务的人士。数字资产衍生品包括期权、掉期、期货、差价合约或基于数字资产相关权益的任何其他工具。
  • 数字资产基准管理人,指对数字资产基准的设立拥有控制权的人士,数字资产基准的定义是“周期性或定期地通过套用公式或基于一项或多项相关资产的价值或价格(包括估计价格、实际或估计利率或其他价值)或调查而确定,并予以公开或发布的任何比率、指数或数字,借以确定数字资产项下的应付款额或数字资产的价值”。
  • 数字资产信托服务提供商,指从事为数字资产的行政和管理目的而代表他人担任受信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业务的人士。

此外,DABA 修正案全面修订了“电子交易所”的概念,转而引入两种形式的交易所:数字资产交易所数字资产衍生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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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Director, Insura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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