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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二级配售 T+2 交收:港交所上市开曼群岛公司的离岸先决条件框架

重点

  • 港交所上市开曼群岛公司的二级配售(先旧后新配售)通常拟定按 T+2 交收。然而,配售协议签署之时,往往因先决条件尚未准备就绪,令有关预期落空。
  • 签署配售协议前,配售股份必须已登记于香港股东名册分册,并存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如股份于签署时尚未准备供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T+2 交收根本不能实现。
  • 签署前应识别、同意或解除针对配售股份设立的押记或其他抵押,并有卖方确认及证据支持,而非单纯以陈述及保证作为依据。
  • 如股份透过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持有,应事先处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查册及第 175 条规定的股东批准,以及协定格式的公司批准及交收备用的签署页。
  • 开曼群岛及(如适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意见应于签署前按协定格式准备就绪,并确认有关良好存续地位,仅于交收时处理日期及其他事态更新。
  • 将交收准备功夫的重视程度由后段交割事项提升为前期处理,是顺利完成 T+2 交收最可靠途径。

何谓先旧后新配售?为何 T+2 交收难以实现?

在香港,涉及二级股份配售(或称先旧后新配售)的加快股权交易并非发行新股,而是以转让现有股份方式进行。配售股份协议通常拟定按 T+2 交收,与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1]的香港股票交收周期一致。

此等交易常见于港交所上市开曼群岛公司。控股股东将现有股份转让予配售银行,进而售予投资者。公司其后发行新股,以替代售予投资者的股份。然而,现实中,配售协议签署之时,往往因为列为先决条件的事项尚未签署或准备就绪,令二级配售于签署后两个营业日完成的期望落空。

二级配售通常因股价波动顾虑而加快进行。下文将阐述开曼群岛公司处理二级配售时所牵涉的先决条件及签前检查事项,务求顺利实现 T+2 交收。

签署配售协议前,配售股份是否准备就绪供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

对于按 T+2 周期交收的二级配售,售股股东必须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向配售银行交付股份。因此,签署配售协议前,股份需已登记于香港股东名册分册(而非开曼群岛股东名册主册),并存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如股份于签署时尚未准备供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即使合约订明 T+2 交收,亦根本不能实现。较为安全的做法是,于签署配售协议之前(而非之后)取得配售股份已存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证据,并获得配售代理信纳。

配售股份的押记或抵押权益对交收有何影响?

即使股份已准备供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其依然可能附有押记,或已为银行或第三方(作为受益人)的抵押品。未经银行或抵押品持有人同意,或抵押解除及回赎前,有关股份不能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付。对于交付现有股份的售股股东而言,实属二级配售的一大难题。如股份附有押记,售股股东可能因贷款方拒绝同意转让,或解除抵押时间太长,而违反配售协议。

较可取的方法是获得卖方确认,并把握配售股份已缴足、可自由转让,无产权负担、押记或抵押权益的支持证据,而非配售代理单纯以售股股东就上述者所作陈述及保证为依据。

如股份透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所需离岸尽调及公司批准为何?

控股股东经常透过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持股。如是者,于签署配售协议前,适宜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进行尽调。例如,就针对公司资产注册的押记,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的公司纪录查册。有关查册可于较短时间内完成,于签署配售协议前花时间进行此项尽调实属值得。

此外,对于透过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持股的售股股东,这类公司需要相应董事会及股东决议,而交收时通常需要有关决议副本。就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售股股东而言,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售出公司资产逾50%者,需事先得到股东批准。若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仅为持上市公司股份而注册成立,出售有关上市股份就很容易超出此门槛。加快股权交易时间紧迫,此规定经常被忽略。因此,预备协定格式的公司批准及交收备用的签署页,属较有保障之举。

何时应安排按协定格式出具的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意见书?

银行一般预期交收时于会有合适的法律意见书,所以签署前应先联系开曼群岛律师(及如股份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安排按协定格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容后处理日期及其他事态更新。不少交易都曾因未能交付意见书(例如,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因欠付年费或未作监管申报而失去良好存续地位)而被延误;而该等延误本可轻易避免,如各方及早联络律师,并于签署配售协议前要求其进行适当查册。

各方可如何为二级配售准备 T+2 交收?

总结上文,如于配售协议签署时已准备好整个交收链安排,T+2 交收是切实可行的。一般障碍并非法律问题,而是运作瓶颈,尤其关乎是否预备供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配售股份产权负担、离岸公司批准及意见书安排协调等。将交收准备功夫的重视程度由后段交割事项提升至前设先决条件,有助增加配售交易成功按预期完成的机会。拟进行二级配售的公司宜于前期联系离岸律师,确保相关先决条件事项得以尽早准备就绪。

常见问答

何谓先旧后新配售? 先旧后新配售属于加快股权交易。控股股东将现有股份转让予配售银行,进而售予投资者。公司其后向控股股东发行新股,以替代已售股份。

为何香港二级配售以 T+2 作为预期交收日期? 配售股份协议通常拟定按T+2交收,与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香港股票交收周期一致。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营运。

为何二级配售未能按 T+2 交收? 一般延误并非起因于法律问题,而是配售协议签署时尚未准备执行的运作瓶颈,尤其关乎是否预备供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处理、配售股份产权负担、离岸公司批准及法律意见安排协调等。

签署前需否将配售股份存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需要,股份必须于签署前已登记于香港股东名册分册(而非开曼群岛股东名册主册),并存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此外,配售代理应于配售协议签署前收到其信纳的证据,显示股份已经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如配售股份被设立押记或抵押,会有何影响? 未经银行或抵押品持有人同意,或抵押解除及回赎前,不能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付被押股份。售股股东可能因贷款方拒绝同意转让,或解除抵押时间太长,而违反配售协议。

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出售上市股份需否股东批准?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 175 条规定,售出公司资产逾 50% 者,需事先得到股东批准。若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仅为持股而注册成立,出售有关上市股份就很容易超出此门槛。签署前,应预备协定格式的董事会及股东决议以及交收备用的签署页。

何时应就二级配售委聘离岸律师? 签署前应尽早委聘开曼群岛及(如股份透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以便进行查册、确认良好存续地位,并确保按协定格式预备交收意见书,仅容后处理日期及其他事态更新。

如欲了解本所相关服务详情,请联系何礼泽律师、余兆文律师或本所其他恒常联络人。

1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营运

 



余兆文 Michael Yu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香港   +852 2842 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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