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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百慕大经济实质法例的重要修正

2019年12月24日,《2019年经济实质修正(第2号)法》和《2019年经济实质修正(第3号)条例》(修正法例)均生效。该修正法例对百慕大的经济实质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是为了使该法例与其他英国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立法保持一致。在推出该修正法例的同时,财政部长还发布了关于经济实质法例的范围和应用情况的《指导说明》。

该修正法例中最重要的修正涉及:

  • 控股实体
  • 融资和租赁
  • 航运
  • 保险
  • 当地实体

控股实体

“控股实体”的定义已加以缩小从而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以便将相关活动限于纯股权控股实体。

如果一个实体的主要职能是购买和持有其他实体的股份或公平权益,不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而该股份或公平权益控制了此等其他实体的股权,则该实体被视为“纯股权控股实体”。如果实体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而不是作为一个纯股权控股实体,只要该活动不是相关的活动,则此实体不在经济实质法例的范围之内。

此外,纯股权控股实体仅需遵守最低经济实质要求,这意味着该实体必须遵守《 1981 年公司法》(或同等法律)中规定的公司治理要求,并填写和提交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纯股权控股实体还必须拥有足够的“人员”(而不是足够的“雇员”)来持有和管理其参股,并在百慕大拥有足够的场所。

融资和租赁

迄今为止彼此分开的融资活动与租赁活动已合并在一起。“融资和租赁”的相关活动现在包括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种类的信贷安排供其考虑,例如贷款、租购安排、融资租赁(不包括土地)及有条件销售或赊销安排。

融资和租赁也包括将任何应收信贷转让给他人的情况。受让人被视为提供信贷安排的人,因此将在范围之内。

但是,银行、保险和基金管理活动将不构成融资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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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百慕大经济实质法例的重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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