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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简报

《2020 年私募基金条例草案》和《2020 年互惠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经过一段时间的业界咨询,开曼群岛政府于 1 月 8 日公布了《2020 年私募基金条例草案》(Private Funds Bill 2020,下称“《私募基金条例草案》”)和《2020 年互惠基金(修订)条例草案》(Mutual Funds (Amendment) Bill 2020 ,下称“《互惠基金条例草案》”,与《私募基金条例草案》合称为“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尚未正式立法,将在开曼群岛立法议会 2020 年 1 月 30 日的会议上审议,并可能届时通过。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将目前不在《互惠基金法》(2019 年修订)(下称“《互惠基金法》”)范围之内的封闭式和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监管进行现代化改革。预期的结果是使开曼群岛的基金规管制度与最佳国际市场惯例保持一致,并确保符合加强后的反洗钱法规和其他适用的当地和国际监管标准。条例草案的若干主要特点有待开曼群岛政府发布法规或指引予以确认。我们会在获得相关详情后,对本提示简报作出补充。

《2020年私募基金条例草案》

《私募基金条例草案》规定了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大多数封闭式基金的注册和监管,并列明了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对此类基金的监管和执行权力。《私募基金条例草案》不影响已经根据《互惠基金法》向 CIMA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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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私募基金条例草案》和《2020 年互惠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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