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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简报

《2020年私募基金法》及《2020年共同基金(修订)法》 – 现已生效

这是我们在 2020 年 1 月发布的上一则提示简报的进一步信息。所有这些新法律现在都已生效,而且就所有实质性条款而言,正如我们之前的提示简报所述。

《2020 年私募基金法》

2020 年 2 月 7 日,开曼群岛政府批准并通过了《2020 年私募基金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法》),该法规定了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大多数私募的、封闭式基金的注册和监管,并设定了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对此类私募基金的监督和执行权力。

现在,我们已经了解到遵守这项新法例的时间表。《私募基金法》的过渡性规定允许在 2020 年 8 月 7 日或之前在或自开曼群岛开展业务或开始开展业务的私募基金有六个月的时间(从 2020 年 2 月 7 日起)来遵守,或在可能由 CIMA 指定的此等延长期限内来遵守。就此而言,私募基金接受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的出资,即视为正在开展业务。

开曼群岛政府表示,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或之前首次注册私募基金将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后,将按政府建议的费率收取注册费和年费。

除了《私募基金法》生效外,开曼群岛政府还发布了一些法规,其中对《私募基金法》中的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而这些术语以前是未定义的。根据《私募基金法》所制定的法规而做出的新定义对“另类投资工具”和“受限范围私募基金”进行了定义。在前一种情况下,定义广义上是指用组合投资代替基金的实体。《私募基金法》允许私募基金准备和提交与另类投资工具结合或合并的财务账目。开曼群岛政府已确认,对提交由本地审计事务所确认的已审计账目的要求,将于注册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生效。举例来说,对于财年年末为 12 月 31 日的基金,第一份需要提交的文件将涉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结束的那一年,提交的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受限范围私募基金”一词是指一类私募基金,是一种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由 CIMA 或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许可的或向其注册的人来进行管理或提供建议,而且投资者本质上不是散户,要么是高净值人士,要么是精明投资者。有关对属于这类基金的注册和现行要求所涉情形的详细信息预计将在适当时候公布。

我们预计 CIMA 会发布解释规则和/或实施细则,以帮助大家理解《私募基金法》。这些材料一公布,我们就会提供进一步更新。

《2020 年共同基金(修订)法》

《2020 年共同基金(修订)法》(以下简称《共同基金修订法》)根据《共同基金法》(2020 年修订)把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拥有 15 名或少于 15 名投资者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而这些投资者有能力指定或罢免基金的经营者;这些基金之前被称为“豁免基金”或“第 4(4)条基金”。

正如我们所料,《共同基金修订法》同样为受到影响的共同基金规定了自 2020 年 2 月 7 日起六个月的期限来遵守《共同基金修订法》要求的新注册和其他要求,或在可能由 CIMA 指定的此等延长期限内来遵守。

须留意,第 4(4) 条基金必须有至少两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且该等人士须根据《2014 年董事注册及牌照法》进行登记。登记程序简单明了,仅需透过 CIMA 网站的董事门户网站进行在线登记和支付费用。

若阁下在过渡期内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任何其他信息,请随时与您在康德明的日常联络人或以下任何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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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私募基金法》及《2020年共同基金(修订)法》 – 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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