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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AND CONDITIONS

[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

如中文译本之文义与英文原文有歧异,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康德明律师事务所

标准受聘条款及条件

定义

康德明律师事务所”或“我们”(或其他衍生称谓)或“本所”指在本所随附的电子邮件或函件(下称“受聘函”)中列明的订约方康德明律师事务所,或倘无列明该订约方,则指阁下所指示的康德明律师事务所实体的办事处。我们在以下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i)百慕大,透过 Conyers Dill & Pearman Limited(一间百慕大公司);

(ii)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透过康德明律师事务所(一间 BVI 的普通合伙);

(iii)开曼群岛,透过 Conyers Dill & Pearman LLP(一间开曼群岛的有限责任合伙);

(iv)香港,透过康德明律师事务所(一间于香港设立的合伙);

(v)伦敦,透过康德明律师事务所(一间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的公司);

(vi)新加坡,透过 Conyers Dill & Pearman Ltd.(一间新加坡的私人有限公司)。

阁下/您”(及其他衍生称谓)指被确定为“客户”的人士或(倘无被确定为客户的人士)本所受聘函中提及的一位或多位收件人。

法律代表

  1. 本所将代表阁下处理双方已确定的事宜(下称“本事宜”)。本所并无受聘代表阁下为所有事宜行事。本所的职责仅限于就百慕大及或 BVI 及或开曼群岛法律(视情况而定)提供法律意见。本所确信阁下已经或将会就任何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取得适当及专业的法律意见。本所并无亦将不会提供有关本事宜商业或财务方面的意见,且阁下同意不依赖该等意见。
  2. 本所仅代表阁下(不包括任何其他人士、联属公司或其他相关实体)行事。除非获得本所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依赖本所的意见。
  3. 倘本所代表多名客户或收件人行事,则该等人士均须对本所规定的义务承担共同及连带责任,且均表明其拥有充分的授权向本所发出指示。
  4. 本所通常会指派一位资深律师监督本事宜的进展。本所亦会为加快本事宜的处理进度而在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律师提供的服务。
  5.  本所无法且不会就本事宜的结果向阁下提供任何承诺或保证。受聘函或本标准受聘条款及条件或本所律师的任何陈述均不构成对阁下的承诺或保证。
  6. 本标准受聘条款及条件将取代阁下与本所先前订立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除非本所另行订立书面协议,否则该等标准受聘条款及条件包含本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所有协议。阁下知悉并同意本所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及不时地变更该等条款,倘变更任何条款,本所会将相关变更发布在本所网站(https://conyers.com)。阁下在任何变更后继续发出指示将视作阁下已接受相关变更。

利益冲突

  1. 确认。阁下确认本所曾经、目前并将继续在广泛的事宜中代表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的各个不同行业开展业务的众多客户行事。阁下亦确认,鉴于本所的执业范围,在本函日期之后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而在无冲突豁免的情况下,阁下或其他客户选择本所担任法律顾问的能力可能受到损害。
  2. 豁免/不丧失资格。阁下同意,在本所律师适用的相关专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于本函日期之后,本所可就与 (i) 本事宜;或 (ii) 本所正在或将来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其他法律服务(有或无单独的受聘书)无实质性关联的事宜代表对阁下不利的其他实体或人士行事(各自称为“获准代表”)。获准代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其他实体或人士行事(可能处于正式的不利法律程序中),而该等实体或人士的利益与阁下相悖或不同;或倘阁下并非当事方,但其他客户为当事方;或本所正在向阁下寻求文件或其他证据或正在寻求涉及阁下的文件或其他证据。阁下同意,本所可向寻求该等代表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披露本所代表阁下行事的事实以及本豁免的存在,且在需要的范围内,本所可获得正式的利益冲突豁免书,惟该等披露不会传达任何机密或非公开信息,且不会损害阁下的利益或本所代表阁下行事的一般性质。阁下亦同意不会主张以 (A) 本所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事宜中代表阁下行事;或 (B) 本所实际或可能拥有属于阁下的机密信息,作为依据而令本所丧失就任何获准代表而代表另一实体或人士行事的资格。阁下进一步同意,任何获准代表均不会违反本所对阁下的任何责任。阁下亦确认及同意,本所对其他客户的保密义务可能会令我们不得与阁下分享该等客户或其代表提供予本所的任何信息,或本所依赖该豁免的事实,且阁下放弃并同意不主张您可能拥有的因本所的相应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权利。
  3. 阁下确认本所将依赖该等段落中所载的协议和豁免,并同意该等协议和豁免 (1) 在适用的法律或适用的专业行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不可撤销;(2) 将自动成为阁下未来聘用本所的条款之一部分;及 (3) 将同样适用于阁下及您的联属公司、继承人和受让人。

费用

  1. 除非另有约定,本所的法律费用乃基于所耗工时与精力、特定事宜的性质与复杂程度、时间紧迫程度及负责律师的年资与经验而定。敬请留意,律师的小时费率通常会按年进行调整。阁下可在聘用本所行事期间随时向本所索取最新费用预估和小时费率。若阁下委托事宜的处理时间紧迫、性质新颖、涉及不寻常责任、内容复杂或阁下要求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则本所保留商定一个固定费用及/或按权重增加收费的权利。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本事宜未能完成,本所有权向阁下就已完成的工作及截至本所获指示停止处理本事宜之日期所产生的开支收取费用。
  2. 阁下将承担快递及邮递费、酒店和差旅费(如相关)以及在处理本事宜过程中合理产生其他垫付开支。阁下须按规定及/或按总费用的固定百分比(如适用)支付本所产生的办公杂费。该等杂费包括影印、打印、扫描、文件制作、电话和传真等费用,该等费用不直接计入受聘费用。阁下亦须支付本所代阁下缴纳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政府存档费)。倘适用,亦将包括增值税。
  3. 本所的所有费用、成本和开支均为扣除任何适用预扣税或附加费后之数额。
  4. 本所可能在受聘前或受聘期间的任何时候要求阁下为本所开始服务支付留聘费。若阁下拒绝支付,本所保留不接受指示或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视情况而定)。该等留聘费将作为支付部分律师费和开支的按金。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可用于支付特定发票。留聘费的性质将在本事宜开始时确定。

发票

  1. 本所通常会按月及/或在本事宜完成后或聘用终止时向阁下发出中期发票。若在较短的时间内涉及大量工作,本所可能更频繁地向阁下发出发票。除非另有安排,否则阁下应在收到发票时立即付款。即使阁下希望就费用获得第三方的补偿及/或直接将阁下的发票发送给第三方,阁下仍需对支付本所发票负责。
  2. 阁下同意本所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向阁下发送发票。
  3. 若发票到期后30日内阁下仍未付款,本所保留对发票到期日至阁下最终付款日期间的欠款按本所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适用的法定利率收取利息的权利。

电子通讯

  1. 在代表阁下行事的过程中,本所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与阁下沟通。阁下明白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电子信息传输无法保证安全无误,且此类信息可能被拦截、损坏、遗失、销毁、延迟送达或不完整或因其他原因受到不利影响或无法安全使用。因此,即使本所会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我们的电子通讯安全且可安全、保密地送达阁下,但本所不会就向阁下发出电子通讯而导致或相关的结果对阁下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康德明不会就因依赖任何电子通讯(包括康德明收到及合理真诚地认为乃由阁下或阁下授权之人士传送的电子邮件和电子邮件附件)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而向阁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变更

  1. 本所的法律意见是根据意见发出当日生效的适用法律而提供的。除非阁下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出明确指示,否则本所没有义务且不会负责就法律的后续变更及/或效力(如有)向阁下提供意见。法律及其解释可能会在阁下按本所的意见采取行动前变更。本所对向阁下送达意见后的任何法律或其解释的变更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无独立调查

  1. 本所仅负责接受阁下发出的特定指示或代表阁下行事之专业顾问或代理人发出的特定指示,而没有义务独立调查或核实该等指示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若本所必须就事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作出任何假设,则本所可完全依赖该等假设而毋须进行独立验证。

外部信息和公共记录

  1. 在向阁下提供意见时,本所可能依赖或向阁下提供自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专家、证人、政府机构或登记册)获得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为经核证的原件真实副本。阁下确认康德明不会且无需对第三方提供信息中的错误或遗漏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

  1. 对于本所为阁下创设的任何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与阁下合作可能产生的任何版权,本所将保留一切所有权。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所的知识产权不得复制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保密

  1. 本所会对阁下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除非阁下同意披露信息或法律要求本所向其他人士提供信息。

与本所法律顾问的协商

  1. 本所有时会使用内部和外部法律顾问,就我们的道德、专业和法律职责向我们提供意见。阁下同意,倘本所在代表阁下行事的过程中或之后酌情决定有必要或适宜与内部法律顾问或(倘本所选择)外部法律顾问(统称“本所法律顾问”)进行协商,本所可获得阁下的同意进行该等协商,而该等协商为或视为受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保护的通信,且本所代表阁下行事不应视作放弃任何此类保护与本所法律顾问通信之保密性的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且阁下无权要求披露该等通信。

保留契约和文件

  1. 交易结束后,本所将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按本所的最佳做法在合理时间内为阁下存储有关档案、文据和契约。该等文据或档案可能以电子形式存储。本所目前不对任何方式的存储收费。本所可将存储服务分包予独立第三方。除非本所在保留期内收到阁下指示不销毁的书面请求,否则本所亦保留销毁阁下档案和文据的权利,恕不会另行通知。本所会按阁下的要求将属于阁下的未附带留置权或非为安全保管而存储的所有文据或财产返还予阁下。若本所为继续或重新接受阁下指示而提取存储中的文件或文据,本所通常不会就取消存储收取直接费用。但是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本所保留就提取或交付任何存储档案、文据或契约收取费用的权利。

留置权

  1. 在不影响法律赋予本所之任何留置权的情况下,本所可就本所不时持有或控制属于阁下的任何资金、财产或文据享有留置权,直至阁下付清欠付本所的一切费用、杂费、利息和其他款项。在阁下未付清欠款前,即使本所不再代表阁下行事,本所享有的留置权仍将有效。

反洗钱法

  1. 本所的受聘须遵守本所的常规客户接纳程序(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规定以及进行适当的冲突检查和程序),并仅在完成该等程序后方可生效。
  2. 本所可能要求阁下提供若干信息,以履行本所的法定义务(包括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有关的义务),而阁下承诺会以本所接受的格式及时提供该等信息真实准确的副本。根据本所的法定义务,若本所知悉或怀疑他人从事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或知悉或怀疑某些资产是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的收益,则必须向主管当局进行披露。
  3. 本所现已且将来会一直全面遵守本所执业所在司法管辖区内适用的一切反贿赂和贪污法律、法规和规例。本所已经且会一直维持适当的内部政策和程序,以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反贿赂和贪污法律、法规和规例,且本所可根据需要提供该等内部政策的副本。倘(但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本所未能根据所有适用的反贿赂和贪污法律、法规和规例遵守及/或维持该等政策,或本所认为无法遵守及/或维持该等政策,本所会立即将该事实告知阁下。

制裁

  1. 基于法律所限,本所被禁止与受制于制裁机制之实体、个人及组织及/或投资进行交易。阁下持续声明及保证,阁下及任何阁下的控制人及拥有人并非 (i) 名列联合王国(下称“英国”)法规(延伸至百慕大及/或 BVI 及/或开曼群岛(视乎情况而定))项下或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下称“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或适用于百慕大及/或 BVI 及/或开曼群岛(视乎情况而定)的任何个人、实体及组织制裁名单;或 (ii) 受英国、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或百慕大及/或 BVI 及/或开曼群岛(视乎情况而定)实施制裁者。
  2. 我们的政策为确保本所任何成员或本所任何个别合伙人或雇员遵守任何可能适用的制裁机制或其他法律或监管限制措施。此外,在本所的酌情权下,如出现继续就某事项行事很可能牵涉 (1) 对本所任何成员的重大或潜在风险或 (2) 本所任何成员违反任何政府或跨政府或监管制裁、法律或法规或受到制裁的重大风险之情况,我们保留终止行事的权利,而不就此承担责任。倘我们知悉有关情况,我们将竭力提呈阁下垂注有关事宜,并向阁下咨询应采取的适当行动,以减少对阁下造成的任何后续不便。

隐私

  1. 本所致力于维护阁下个人信息的安全、机密和隐私。请点击此处(https://conyers.com/privacy-notice/)获取本所隐私通告条款的更多信息,该政策可能不时修订,并在该网站列出。阁下同意受本所隐私通告条款(包括本所根据隐私通告使用阁下个人信息)的约束。
  2. 阁下声明并保证目前或于受聘期间提供予本所的所有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均为合法收集并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例提供,且已获得一切所需的同意。

终止

  1. 阁下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所的代理。同样地,本所亦有权随时撤回对阁下的代理。在前述任一情况下,阁下均须向本所支付截至终止日前累计的所有费用和杂费,及倘为合理产生,阁下亦须支付终止日后产生的费用和杂费。

法律责任的限制

  1. 在任何情况下,若本所与其他人士共同就阁下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本所兹同意仅就有关损害应负的责任作出合理赔偿,而该等其他人士亦被视为已对阁下作出合理赔偿。若有指令要求本所就阁下遭受的损害向其他人士支付分担款项,则本所对阁下承担的责任应免除本所按指示分担的付款。
  2.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本所的受聘函另有约定,否则康德明对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以任何方式就本所向阁下提供法律服务或代表阁下行事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包括业务或利润损失)、责任或损害(就阁下而言,包括任何及所有法律费用及/或利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因合同或侵权行为(包括疏忽)引起,或根据法规或其他方式引起,在康德明并无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应以300万美元为限。就本条款而言,由同一行为或不作为或一系列相关行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所有申索将视为一项申索。
  3.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因本所提供法律服务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种类的损失(包括任何种类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责任或损害提出的任何申索,必须在最早可能的诉讼因由(合同或侵权行为(包括疏忽)或根据法规或其他)应或已产生的日期起三 (3) 年内提出。仅当法院诉讼程序有效地送达本所时,方会视为已提出申索。

不可抗力事件

  1. 倘因超出本所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延迟或未能履行对阁下的义务,本所概不负责。该等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水灾、飓风,热带风暴、台风、天灾、政府行为和规定、战争、暴乱、罢工、停工或行业纠纷。

准据法/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及阁下对本所的聘用须受百慕大及/或 BVI 及/或开曼群岛(视情况而定)的法律管辖并根据该等法律解释。
  2. 若阁下对本所法律费用的任何方面有任何争议或对本所向阁下提供服务的任何方面有任何投诉,则应尽早向本所反映阁下的疑虑,以便本所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对双方的业务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3. 倘发生因解释、履行或违反本所或阁下与阁下委托本所向阁下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义务或职责而产生或就此或与此相关的争议(下称“争议”),若就此类争议在法庭上提起诉讼,则可能存在公开披露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信息或律师工作成果或其他机密和商业敏感信息的风险。

阁下同意,任何争议(监管投诉除外)可根据本所的选择在开曼群岛由开曼群岛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退休法官,或英格兰或威尔士的御用大律师,或开曼群岛的御用大律师,或由具有法律资格的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在各情况下,对争议事项可能适用的开曼群岛法律制度拥有足够的经验)担任独任仲裁员(其身份由阁下和本所协定,若无协定,则由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主席指定),通过保密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仲裁将以英文进行,并须遵守开曼群岛《2012年仲裁法》 (Arbitration Act (2012)) 的规定和现行有效的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仲裁地及本仲裁协议须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

就本条款而言,监管投诉是指根据《1974 年百慕大大律师法》 (Bermuda Bar Act 1974) 第18A条向专业行为委员会提出的投诉,或根据《法律执业者法》 (Legal Practitioners Act) (2022年修订)第7条向开曼群岛首席法官或大法院法官提出的投诉,或根据《法律服务法》 (Legal Services Act) (2020年修订)第11部向开曼群岛法律服务委员会 (Cayman Islands Legal Services Council) 或法律服务纪律审裁委员会 (Legal Services Disciplinary Tribunal) 提出的投诉,或向BVI总法律委员会 (BVI General Legal Council) 提出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总法律委员会对收费争议作出裁定),以现行有效者为准。

双方进一步同意,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所仍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在百慕大、BVI或开曼群岛(视情况而定)的法院,或在阁下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之法院,就阁下在反复要求后仍未能在协定付款期限内支付任何发票的行为,提出针对阁下的债项追讨申索及诉讼。

以电邮方式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1. 阁下同意,倘本所就相关指示向阁下提起法律程序(或确定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自记录中移除本所对阁下的代理),本所可透过电子邮件(使用您提供的地址)向您送达该诉讼程序或申请,且该送达将被视为已在发送之日完成及发生在司法管辖区内。

可分割性条款

  1. 若本标准受聘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其任何部分)为或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等条款(或其任何部分)应视为已经删除,但不影响本标准受聘条款及条件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市场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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