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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在开曼群岛设立对冲基金

开曼群岛在设立离岸对冲基金方面位居世界领先地位。税收中立的平台、稳定的经济、成熟的银行业、保密性及 专业金融服务行业仅仅是其吸引全球各地对冲基金经理的部分原因。

为帮助基金经理判断开曼群岛是否为其基金的正确选择,我们列出了在设立对冲基金时需要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 并概述了相关文件和法规。

结构考量因素

对冲基金通常为开放式基金,即投资者可定期赎回。因此,为满足此类赎回需求,基 金中必须始终有足够的现金或流动资产。

基金经理还应考虑是否对其开放式基金施加禁售期,在此期间投资者将无法出售股份。 禁售期使基金经理能在基金早期将所有认购资金用于投资,而无需满足赎回请求。但 要务必确保禁售期不要过长,进而使基金实际上成为封闭式基金。

虽然亚洲对冲基金通常采用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架构,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特定需求或 偏好(无论源自市场惯例、税务或其它考量因素)可能决定实际采用何种基金载体。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可被视为亚洲基金经理的一个合适选择。根据开曼群岛针对SPC的法规,资产和负债在其独立投资组合 中彼此分隔。这就避免为实现相同效果而注册成立多家独立公司时产生的费用。通过SPC,可创建单一投资者持有的投资组合,从而分 别满足每个相关投资者的特定需求。

另一个选择是将基金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LLC”)。LLC融合了公司的很多特征及合伙的灵活性。LLC可由单个成员组建。每名成员 将获得一份LLC权益,代表(例如)资本投票权及收取股息的权利。对于吸引美国投资者的对冲基金来说,LLC作为母子结构中的子载体, 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

基金通常会发行两类股份: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股份。有投票权股份(管理股)不可赎回,没有经济权利,但附带重要股东投票权。无 投票权股份(参与股)由投资者持有,令其有权参与分享基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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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在开曼群岛设立对冲基金

 


龙翔德 Piers Alexander
合伙人, 投资基金全球负责人 Partner, Global Head of Investment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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