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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熊掌,均可兼得?

探讨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信托在现代财富规划的角色

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1信托制度对受托人干预设限,同时在管理信托底层资产方面提供更多自主权。过去二十多年,VISTA信托一直为离岸信托规划的基石。然而,不少业界人士仍然质疑VISTA空中楼阁,甚至认为其有些难以置信。对VISTA不宜作资产保护工具的忧虑,甚或令人对之却步。

卫斯理回顾VISTA,探讨常见批评。他认为有关批评误解VISTA的规划优势。本文结合实际案例,说明VISTA目前仍然是众多家族及其顾问的最佳选择。

信托的核心理念在于委托人将其资产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然而,尽管不少委托人乐于享受信托在继承规划、资产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优势,但他们往往不愿放弃资产管理控制权。在此背景下,VISTA信托将资产转至信托的同时,允许委托人(或其指定人士)保留较传统信托安排更大程度的资产管理控制权,可谓“鱼与熊掌兼得”,故其广受青睐也不足为奇。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制度法定框架对受托人介入管理信托底层公司(以至该公司持有的任何资产)的职责设限。在该框架下,资产可以由底层公司及其董事持有及管理,而受托人的干预被相应弱化,从而赋予董事更大的自主权。传统受托人受制于信托维护和增值的义务,因此通常倾向于采取较为保守的投资策略,对持有保守投资组合以外资产较为审慎。相比之下,VISTA 信托制度更明确允许底层公司董事作资产管理决策,他们的风控偏好和商业目标可能与专业受托人截然不同。

尽管许多传统信托普遍包含试图限制受托人投资和监督职责的条款(通常称为“反巴特利特条款”)2,但此类条款的效力往往取决于法院是否愿意予以执行。然而,VISTA作为成文法律,消除了相关不确定性,为受托人提供清晰的法定避风港,使其可在不承担过度风险的情况下,持有以企业、集中持股及其他非标准资产(包括加密货币)为主的信托底层资产。

然而,有评论指VISTA的承诺空中楼阁,信托和资产保护属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对VISTA的批评——为何并非事实全貌

针对 VISTA信托的两大相联批评为:

  • 过度控制:VISTA信托委托人保留宽泛的控制权,被视为削弱信托本质。如委托人持续主导管理底层公司,受托人就会失去实质意义,这种安排仅具形骸,令信托形同虚设。3
  • 资产保护:承上,债权人可能进而主张,委托人保留的控制水平过高,资产所有权并无真正转至受托人,从而可以有关资产清偿其债权。

上述批评并非毫无根据。实践中,VISTA信托的设立往往流于草率,直接套用现成模板,甚少考虑委托人的具体情况或资产性质。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可能会“冷眼旁观”,完全置身事外,而信托仅名义上持有资产。其非VISTA制度缺陷,而是执行不力,为批评者提供了口实。

然而,此等批评误解了VISTA所提供的真正的规划手法,以及受托人在结构良好的VISTA安排中应当扮演的角色。VISTA的设计初衷从来不是让受托人对信托袖手旁观。相反,其目的是让执业者能够更加审慎、有意识地界定受托人及架构中其他各方的角色。如VISTA信托经深思熟虑后设立,并获得适当法律建议及精心架构设计,则VISTA信托仍然是极具价值的规划工具。

重点:VISTA并无剥夺受托人的监督权,而是对其重新定位。受托人的角色从主动监督转为精确定义的管理职能,仅在预先约定的特定情形触发时介入底层公司。

控制与保护之间的平衡

与任何信托安排一样,VISTA信托结构设计精良的关键,在于与委托人坦诚、直接地讨论、权衡控制权与资产保护。一般而言,委托人保留的控制权越多,资产保护的论据就越弱。然而,此并非VISTA独有的问题,同样适用于任何委托人寻求保留权力或影响力的信托。无论如何,在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这种通过保留权力的立法早已获得允许。

最重要的是,从资产保护角度而言,结构良好的VISTA信托并无原则上的理由被视为逊于任何其他信托安排。当各方角色得到妥善界定,且受托人的管理职能经过适当校准时,VISTA信托的资产保护效力不亚于传统全权信托

因此,与其他信托同理,其核心在于与委托人共同规划,确定信托结构所属范围、控制权保留程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将权力交予受托人、董事、保护人或投资经理等受托顾问。对于某些客户而言,资产保护未必是首要考量因素。他们主要关注的可能是继承规划、税务效率,或仅仅是确保业务在其有生之年按照其理念运营,并设立明确机制,使受托人能够在委托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介入。

重点:VISTA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化产品,而是一个灵活的框架。如经妥善定制,即可在委托人对控制权的诉求与信托架构的保护效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VISTA的适合对象

VISTA信托对于特定对象和情况尤为合适。常见例子包括:

  1. 寻求高成本效益信托架构的家族。即使对于资产雄厚的家族而言,建立精密信托架构的成本(例如涉及负有主动投资管理职责的专业受托人及多层治理结构)也可能与资产价值或家族需求的复杂程度不成比例。VISTA提供了一种精简的替代方案,正因受托人的监督角色界定更为明确,故能以更实惠的成本提供实质信托利益。
  2. 企业家和企业主。对于财富集中于一个或多个私人企业的人士,VISTA允许企业继续按照既有方式运营(无须受托人对商业决策横加质疑),同时仍能将资产纳入信托框架。
  3. 希望从简单起步、循序渐进的家族。VISTA常被忽视的优势之一,在于其可作为过渡性架构。委托人初期可保留较高程度的控制权,而信托安排则设计为随时间推移逐步将权力转移至受托人或后代。VISTA可提供受控的、分阶段移交控制权的机制,这一特点对跨代财富传承而言尤具吸引力。
  4. 改善继承规划,取代私人持股。尤其在亚洲,个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大量资产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往往缺乏或完全没有继承规划。大部分情况下,该个人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东,这意味着一旦其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公司可能在获得遗嘱认证或任命监护人之前陷入瘫痪。简单的VISTA信托可以显著改善继承规划结果,同时避免传统信托的高成本或复杂性。

本所最近处理的案例正好说明如何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设计VISTA信托。我们协助一位委托人设立VISTA信托,旨在于委托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为残疾子女提供长期福利。实际上,该信托采用“换挡”设计:在委托人有生之年,信托以轻量级、由委托人控制的架构运作;但在触发事件发生后,信托会自动转换为全托管式保护型信托,并配备精心设计的保护机制,允许受托人在委托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事件触发后介入底层投资,以确保流动性并为受益人提供福利。

重点:VISTA不仅适用于超高净值人群或高度复杂的架构,同时可提供实际相称的信托解决方案,灵活机变,满足众多家族需求。

被忽视的规划手法

VISTA规划中最大的失策之一,是设计者未能充分考虑“预设申诉理由”以及受托人有权(或须)介入底层公司管理的情形。经审慎拟定预设申诉理由后,VISTA信托可从被动的持股架构转变为更精密的规划工具。

因此,客户应考虑以下因素:

  • 流动性与福利触发因素。如上述案例所示,委托人可以拟定预设理由,规定受益人有迫切福利或生活需求,而需要从底层公司提取资金时,受托人可予介入。
  • 治理触发因素。理由可以包括公司运作损害受益人利益,或与指定的业务计划不符时,允许受托人介入。
  • 继承触发因素。有关理由可以与关键个人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或退休挂钩,确保控制权平稳过渡。
  • 业绩触发因素。在部分情况下,如公司资产价值降至指定数值以下,或公司未能达到某些基准时,受托人亦可以适当介入。

简而言之,VISTA仍然是离岸信托领域最灵活、最实用的工具之一。无论是作为更精密的多层架构的组成部分,还是作为较为简单但规划良好的安排,VISTA信托均可灵活调整以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那么,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吗?对于VISTA而言,如运用得当,且符合一定要求,答案是肯定“可以”的。

[1] VISTA指立于2003 年的《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将VISTA 信托制度引入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
[2] “反巴特利特条款”是信托契据中常见的条款,旨在限制或排除受托人对信托所持股的底层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义务,该名称源自 Bartlett v Barclays Bank Trust Co Ltd [1980] 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裁定掌握公司控股权的受托人有义务监督公司活动,并可能对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 虽然有人可能认为这种安排类同“虚假”信托,但技术上并非如此。虚假信托会被视为无效,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下,即使有宽泛保留权力的VISTA信托被批仅具形骸,其仍属有效信托。然而,尽管该安排有效,宽泛的保留权力可能为债权人提供依据,使其得以寻求获取信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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