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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一投资基金—捕捉交易良机的首选方案

为何设立单一投資基金?

当投资经理洞悉良好时机(如特定项目、难得的投资机遇或需迅速执行的投资)时,敏捷反应能力至为重要。然而,设立受监管投资基金因牌照及合规要求,往往耗时成周上月。

为此,不少经理转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一投资基金架构。基金如为封闭式载体,就未必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证券及投资业务法》的监管定义范围之内。设立有关基金因而更为精简,符合成本效益。

单一投资基金分类

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除非获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金服委”)正式发牌,或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获得豁免,否则实体不得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经营(或自称经营)互惠基金业务。此外,除非获金服委认可,或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或《私人投資基金条例》获得豁免,否则实体不得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经营(或自称经营)私人投資基金业务。

“互惠基金”的定义为“根据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其他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组成或组织并从事下述者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合伙或单位信托:

  1. 收集及汇集投资者资金作集体投资之用;及
  2. 发行基金权益,使持有人有权在提出要求时(或提出要求后的指定时段内)就公司或其他团体、合伙或单位信托(视乎情况而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收取按当中一定比例的权益所计算价值之金额……”

“私人投資基金”的定义为“根据维尔京群岛或任何其他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登记、组成或组织并从事下述者的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

  1. 收集及汇集投资者资金作集体投资及分散组合风险之用;及
  2. 发行基金权益,使持有人有权就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全部或部分净资产,收取按当中一定比例的权益所计算价值之金额……”

开放式单一投資基金即使属于单一投资,却落入互惠基金的定义范围内,所以必须由金服委正式发牌。

相反,封闭式单一投資基金一般可豁免遵守《证券及投资业务法》的发牌要求,原因如下:

  1. 因为其投资者无权要求赎回/撤回基金权益,所以并非定义所指的互惠基金。
  2. 因为其无分散组合风险,所以不合资格成为定义所指的私人投資基金。

《证券及投资业务法》并无界定何谓“分散组合风险”,不同行业对之解释各异。如基金持有特定项目、房产或单一公司股权等单一投资,显而易见并无分散组合风险。可是,在较复杂的情况下,则需要更深入调查底层投资组合架构,以就任何分散组合风险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发牌要求作评估。

监管合规

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一投資基金可以以公司或合伙方式成立。

属于“互惠基金”定义范围的开放式单一投資基金,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受监管。有关互惠基金可能获发牌为育成基金、获批基金、私人基金或专业基金,视乎受管理资产、投资者数目、投资者资格要求、每名投资者最低初始投资金额及基金存续期间等因素而定。各互惠基金的分类有不同监管规定。除育成基金外,受监管互惠基金均有强制性的服务供应商规定。

反之,如上文所述,封闭式单一投資基金一般无需遵守金服委的发牌要求,亦不受监管。其:

  • 无投资者数目或资格限制
  • 无每名投资者最低初始投资金额要求
  • 无受管理资产上限
  • 无强制性服务供应商要求
  • 无审计义务
  • 无金服委牌照申请要求

故架构弹性甚高,使之设立与营运符合时间及成本效益。

虽然封闭式单一投資基金不受监管,但依然受若干投资者反洗钱/客户审查规定以及《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共同申报准则的登记及申报规定所限。因此,就算其不受监管,而不受《证券及投资业务法》强制规定,保荐人仍可考虑委任基金管理人履行有关职能。

本所乐意协助

本所可就设立英属维尔京群岛单一投資基金提供全面贯彻的支援,包括:

  • 监管分析及法律建议
  • 注册成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或成立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
  • 草拟专为贵方架构而定制的基金文件及合规文件(如需要)
  • 协助单一投资互惠基金处理金服委牌照事宜

如欲索取其他资料或查询本所服务,请联系本所香港企业/基金部合伙人冯静思或本所恒常联络人。

请注意上述中文译本仅供参考,文义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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