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选单
公报文章

开曼群岛并购交易稳步回升

2023年的营商环境充满挑战,交易额及交易量双双下跌。即使2024年的交易量创两年来新高,但交易额及交易量仍远低于疫情期间的高位水平。然而,随着全球经济持续反弹,并购活动大幅回升,市场逐渐回暖。与去年同期相比,2024年全球各地的并购活动显着增加,其中,石油、天然气及采矿行业的交易额位居榜首。投资者的回款压力、借贷成本的下降,以及贴近实际价值的估值等因素致使私募股权交易更具吸引力,于今年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种种迹象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市场要迎来复苏了吗?

多数收购交易均以法定合并的形式进行(私有化交易尤甚),本文将简单介绍开曼群岛(下称“开曼”)的合并与兼并,以及开曼法律对合并与兼并的一般要求。

开曼群岛的合并与兼并

开曼公司的成立及运营主要受《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限。2009年之前,公司法允许的公司收购机制当中只有下列可强制执行:根据公司法第86至87条获法院批准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开曼法院可根据该条法例通过债务偿还安排计划、重组及合并等不同方式灵活批准公司重组);或根据公司法第88条提出全面收购要约,然后作出“强迫出售”。

2009年《公司法(修订本)》针对开曼公司之间以及开曼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的合并与兼并推出了更简单直接、更具成本效益的新机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部分,契约式合并与兼并无须法院批准或符合接纳全面收购要约的水平便可作出强迫出售。有关方法已成为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开曼公司最常用的收购及私有化方法。

根据公司法,“合并”(当前最常见的收购方式)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业务、财产及负债归属于其中一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而“兼并”指两家或多家组成公司兼并为一家综合公司,并将其业务、财产及负债归属于综合公司。合并与兼并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并产生的新公司不同于其任何一家组成公司,而就兼并而言,其中一家组成公司将继续存在或“存续”,而其他组成公司则并入其中。

合并或兼并计划

实施合并或兼并时,各组成公司的董事均须审批合并或兼并计划书(下称“计划”)。计划必须载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当中包括:合并或兼并的生效日期、拟议的合并或兼并条款及条件、将各组成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合并公司或存续公司股份或其他财产(例如合并公司或存续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实体的股份、债务凭证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或上述任意组合)的方式及业务,以及合并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及限制。

收购时采用合并制度的主要好处是能够灵活允许不同股东群体在合并或兼并结束时获得不同对价,而且也适用于私有化交易。在合并制度下,股东(通常是以前的公众股东)一般将获得现金并退出其在组成公司的所有权,留存股东则获得存续公司或综合公司股份,从而拥有合并后公司的所有股权。

批准及同意

除了各公司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授权要求之外,各组成公司的股东还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合并或兼并计划。

惟如属开曼母公司及开曼附属公司(即开曼母公司所拥有每类具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不少于90%)之间的合并,除非股东另有要求,否则无需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仅需向每名附属公司股东派发计划副本即可。

组成公司的每名担保债权人也必须同意合并或兼并计划,除非法院应公司申请免除同意。换言之,若有担保债权人不同意,则组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同意要求。若组成公司获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下称“CIMA”)发牌或受其规管,则合并或兼并计划还需要获得CIMA的同意,存续公司(如未获发牌)或合并公司需要取得相应许可。

异议股东

组成公司的任何异议股东如反对合并或兼并,其将有权获得所持股份的公平价值。根据公司法,组成公司及异议股东须规定期限内进行协商,试图就该公平价值达成共识;但一般而言,双方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异议股东可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厘定公平价值。股东拥有的法定权利概不延迟合并或兼并的生效之日或阻碍其生效,即便股东提出异议,合并或兼并程序也可继续完成,两者可并行存在,甚至在生效之日以后也可一直延续。

不过,公司可以通过结构交易消除此等异议权,根据公司法,股东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届满之日,如有任何类别的股份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报价系统公开市场交易,则该股东无法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但请注意,合并或兼并计划如有条款要求股东接受下列任何形式的对价,则上述规定无法适用:

  • 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的股份或相关存托凭证;
  • 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认可的交易商报价系统获指定为国家市场系统证券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或相关存托凭证,又或股东名册超过两千名股东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或相关存托凭证;及/或
  • 现金代替上述零碎股份或存托凭证,或上述股份、存托凭证及现金代替零碎股份或存托凭证的任意组合。

计划批准之后

合并或兼并计划必须连同相关费用、良好存续证明及董事声明或誓章一并提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声明或誓章必须载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其中包括:确认公司偿付能力、合并或兼并出于善意、概无未决诉讼或任何针对组成公司的清盘令、概无任何中止或限制债权人权利的计划、命令或妥协、组成公司截至最近实际可行日期的资产及负债、(如组成公司已不复存在)确认组成公司已解除任何受托责任,以及(如适用)确认组成公司已遵守监管要求。

董事还必须承诺将向组成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兼并证明的副本,并将在开曼群岛的宪报公布合并或兼并的通知。

注册

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合并或兼并证明视为遵守所有开曼群岛法定要求的表面证据。

自生效之日起,各组成公司的所有权利及财产立即归属于存续或合并公司,存续或合并公司立即对各组成公司的所有债务、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责任。各组成公司的任何现有申索、诉讼或裁决将自动对存续或合并公司继续生效。

总结

如上所述,开曼群岛的合并及兼并是简单高效的公司重组手段。从合并或兼并开始到重组生效一般需要两、三个月时间,实际时间视乎公司的个别因素(例如公司的组织章程规定了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通知期限),并受适用的上市规则或监管所约束。

 




市场赞誉
_

"康德明团队知识渊博、雷厉风行,业务覆盖多个离岸司法管辖区和法律领域。"
- 法律500强,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