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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97(1) 条规定:
“在发出清盘令或任命临时清盘人之后,除非获得法庭许可并受法庭所施加的条款规限,否则不得对公司提起或启动任何诉讼、法律行动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刑事诉讼。”
由此而产生的法定暂停意味着,长期以来,对于发现自己陷入财务困境的开曼群岛公司来说,任命“轻触式”临时清盘人是一个颇具吸引力的选项1。任命“轻触式”临时清盘人会使债务人公司受益于《公司法》规定的暂停执行条款,为其提供急需的喘息空间,使其能够试图通过重组安排计划的方式或其他方案来重组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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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清盘人、自动中止与香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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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等申请在 In the Matter of Fruit of the Loom(有关鲜果布衣的问题)中首次讨论过(未报道,2000 年 9 月 26 日)